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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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AA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 号) 、 AA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201590 号) 、 AA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 (湘政发201835 号)和AA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湘政办发20193 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将原科技发展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2、区建设专项等统筹整合, 专项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培养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奖励政策兑现及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全面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将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公示、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第二章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支持类别与方式第五条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对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
3、专项、重点领域研发、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分类支持。(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学及与自然科学相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未知前沿领域自由探索等。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技术研究,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 区域性重大问题系统解决方案。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三)重点领域研发。主要支持对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制约我省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领域,以及“卡脖子”技术领域。原则上采取事前资
4、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四)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主要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五)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承接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湘转化与产业化,以及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科技金融结合。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基金投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六)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主要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标志性工程,支持科技要素大市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5、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七)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主要支持科技奖励、创新创业大赛与创新挑战赛、技术合同交易、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普惠性政策兑现,支持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对口支援及扶贫、科技创新产业人才国内外培训、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六条第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别, 于每年第 4 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第七条第七
6、条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一)项目法配置资金的项目中央在湘单位、 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审核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等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二)因素法配置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设定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其中,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试行任务清单式管理。 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任务清单,省市
7、共建备选项目库,除省重大项目外,省级专项按因素法测算下达控制数后,长株潭郴4 市可在项目库内自主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统筹配置区域内项目资金。第八条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 AA 省内依法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项目合作单位可为国内外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组织能力、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三)涉及实验动物、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五)具
8、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第九条第九条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并符合有关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规定;(二)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第十条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提交原则上采取网络在线提交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
9、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依托AA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 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审查合格的项目,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现场考察。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
10、年度工作重点、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资金下达与使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后补助类项目、风险补偿和奖励类项目可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市州科技部门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 应当将资金在 30 天内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
11、接费用组成。(一)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实行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单位, 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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