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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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机制,促进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执业质量,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底稿系统” ) ,实现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承销、后续管理(包括持续督导、受托管理、存续期管理)等作业过程及质量控制、内核、监管审核等流程中所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电子化管理。但
2、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的业务种类。第三条 底稿系统至少具备以下功能:能够覆盖投资银行各类业务;能够动态反映项目整个生命周期;能够实现业务流程清晰、控制流程完整、底稿管理严格。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底稿系统的有效性评估纳入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并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系统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完整、功能完备、运行正常、相关制度健全,能有效提高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水平。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对证券公司实施
3、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底稿系统。第二章第二章组织与制度保障组织与制度保障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底稿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底稿系统电子化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岗位分离和监督制约机制,对底稿系统用户实行适当的授权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扫描、 上传、 存储等规程, 特别是工作底稿的上传规范,防止因底稿文件上传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相关风险控制工作出现较大误差,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分离的一个或多
4、个部门或团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底稿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二)督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工作底稿的电子化录入、整理、存档等工作;(三)负责对底稿系统进行后续内部检查。第三章第三章具体执行要求具体执行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针对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目录。项目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和监管部门反馈等情况在基本目录基础上增加编制切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底稿目录。对于不适用的目录章节或要求,可选择不适用,但应说明其原因,且不能删除基本目录。基本目录是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的工作底稿管理要求及目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未对工
5、作底稿管理要求及目录作明确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目录。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履行过立项程序的每一个投资银行类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项目一经履行立项程序,无论是否内核、报送、终止,证券公司均须在系统中保留已开展工作的底稿文件及修改、替换、删除等变更痕迹。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分别在项目立项前、内核前、申报前、终止或完成后等阶段在电子底稿系统中上传相关工作底稿。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或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底稿的电子化归档工作。持续督导期、受托管理、存续期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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