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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
2、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上述主要
3、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第九条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1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 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
4、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第十一条 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具体形式,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第十五条 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
5、原则。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三)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四)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五)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七)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2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八)双方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十一)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
6、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第二十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7、。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第二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3 页如有你有帮助
8、,请购买下载,谢谢!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人才市场进行。投标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国家鼓励企业法人投标经营其他企业,以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场,为企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第二十八条 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
9、件;(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 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 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
10、的一半。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 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 分别列为4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11、。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第三十六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 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 分年还清, 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 实行承包后的贷款, 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第三十八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
12、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搞好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改革,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第四十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第四十一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第四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条
13、例执行。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8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_承包方:_5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经_人民政府批准,将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 管理局、 财政局、 税务局、 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组成的 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 。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 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
14、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 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协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
15、产 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衽多种经营。第二章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第五条 本厂本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持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 万元,其6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中 年为 万元, 年 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第二款
16、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年为 万元, 年为 元。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 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第三章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
17、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 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限告解体。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管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7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
18、的合法收入。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议负有全面责任。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第六款 应负现继续载本厂与其他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并应承担本厂与其他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
19、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 。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 元。8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四章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本厂利益不受损害。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
20、、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第三款 必须按本全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 , 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 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 本次承包结束后, 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第十六条 承
21、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和各项附加指标挂购考核的原则确定。 (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 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 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 %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9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 9 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
22、范围按 劳字 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 50%,另外 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 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 。 年底结算以后, 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 事业法人收入, 由发包方一次发给。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 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
23、协议,在新的局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 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示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
24、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 30 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10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第七章第七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 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
25、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 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 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 50%。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的酌情相应扣减承
26、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 %。第六款 本条第 1 至 5 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件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 3 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 21 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3%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 1 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
27、从滞纳之日起到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 3%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11 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 (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 ,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 、承包方的投标书 、 答辩材料 (合伙人承包者) 承包合伙人协议书 ,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 份,发包方、承包方和 公证处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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