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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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青海省环境保护局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项 目 名 称:中国水环境功能区划分项目名 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主 持 部 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局承 担 单 位: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祁生奎(青海省环保局副局长)副组长:陈小宁(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李宏奇(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成员:马桂香(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尹大海(青海省环保局规财处副处长)丁学刚(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梅洁人(青海省环保局自然处副处长)任杰(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项目技术组:组长:李宏奇成员: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
2、敏、张晓明、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批准:曲爱珍审定:祁生奎审核:赵浩明校核:陈小宁、丁学刚、王心明项 目 负 责 :李宏奇报 告 编 写 :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司文轩主要参加人员: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张晓明、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敏、1 1 总论总论1.11.1 水环境功能区划目的和意义水环境功能区划目的和意义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 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正确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评价的基础。通过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进一步使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等
3、结合起来,形成活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履行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赋予青海省环保局的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2002 年 6 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在全省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编制完成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1.21.2 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依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31 号文;关于印发
4、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7 号文;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55号文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指南1.31.3 水环境功能区划引用标准水环境功能区划引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1.41.4 水环境功能区适用范围水环境功能区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的至类水环境功能区、混合区、过渡区,不适用于没有水环
5、境功能的季节性水域。2 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2.12.1 定义定义2.1.12.1.1 水环境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 经济发展以及污染源总量控制的要求, 划定的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 (主要包括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统称为水环境功能区。2.1.22.1.2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
6、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的区域,称为自然保护区。2.1.32.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称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2.1.42.1.4渔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鱼
7、、虾、蟹、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称为渔业用水区。其中,通常按水质要求不同划分为珍贵鱼类保护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珍贵鱼类保护区主要包括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一般鱼类用水区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2.1.52.1.5 工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工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的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 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2.1.62.1.6 农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
8、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农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的水质以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 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严于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2.1.72.1.7 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称为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最低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 V 类标准。2.1.82.1.8 混合区混合区混合区是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殊水域(排放口所在水域),是污水与清水逐步混合、逐步稀释、逐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水域,是位于排放口与水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劣V 类水质水域。2.1.92.1
9、.9 过渡区过渡区指水质功能相差较大(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质类别)的水环境功能区之间划定的、使相邻水域管理目标顺畅衔接的过渡水质类别区域。过渡区执行相邻水环境功能区对应高低水质类别之间的中间类别水质标准,体现水域水质的递变特征。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有双向水流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可划定过渡区。2.1.102.1.10 水域使用功能水域使用功能凡具有天然径流量的地表水域, 按各用水部门需要, 规定水域水质、水量指标,使其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自然保护、饮用、生物繁殖、景观娱乐、工农业等项功能,则称水域具有某种使用功能。通常,水域使用功能是水域各单项功能的统称;某一水域具有某
10、种使用功能与满足某一功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两种说法是等同的。2.1.112.1.11 现状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地表水水域现在达到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及其相应的使用功能。2.1.122.1.12 规划使用功能规划使用功能与环境规划中规定的保护目标相对应的使用功能,是各用水、管水部门协调一致的使用功能。2.1.132.1.13 水污染控制区水污染控制区对应水域中具有代表性水质控制断面的陆上汇流区域定义为水污染控制区。该区域中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面污染源均为水污染控制区内的控制对象。2.1.142.1.14 控制断面控制断面指反映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或反映污染源对水域水质的影响,或反映功能区执行标准
11、变化的代表性断面, 通常分为市控、 省控、 国控断面。2.22.2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2.2.12.2.1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 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2.2.22.2.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
12、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2.2.32.2.3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当地表水做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 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 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2.2.42.2.4 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 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
13、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2.2.52.2.5 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跨国界、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国和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2.2.62.2.6 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属于专业用水单一功能的水域,如卫生部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均为专业用水区,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
14、依法管理。跨界管理水域应规定跨界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对可生物富集、环境累积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在源头严加控制。对跨界水域,以下游对水质的功能要求作为划分依据。2.2.72.2.7 与调整产业布局、陆上污染源管理紧密结合的原则与调整产业布局、陆上污染源管理紧密结合的原则为实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应与陆上产业合理布局、工农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将区域点源与面污染源控制方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相结合, 使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目标落实在陆上。2.2.82.2.8 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
15、原则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方案应实用可行,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得力,相邻行政区监督有效。2.32.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程序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程序2.3.12.3.1 汇集水域使用功能、确定水质控制断面汇集水域使用功能、确定水质控制断面汇集水域的现状使用功能和有关的规划功能、对应水域水质控制断面的分布信息。在收集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上下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域现状功能和规划功能、潜在功能的意见,以及对水污染事故的调查报告和提案意见分析后等,确定水域使用功能即水质保护目标。控制断面水质是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考核依据。根据水域使用功能合理选择确定断面数量和点
16、位,分别规定其对陆上污染源的监督及反映功能区水质、水量的任务。控制断面的选择尽量与已有的国控及省控断面相一致,反映水污染控制区内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对受纳水体的影响, 并尽可能设置在水文站的附近,以便于获取水文资料。控制断面一般不应设置在混合区的边界,对混合区水质的监控断面可以设置在混合区外的过渡区内或其它低功能区内。2.3.22.3.2 水质评价与输入响应分析水质评价与输入响应分析收集水质控制断面的常规监测资料,分水期进行水质单因子评价,从不同水期的多项水质指标监测值中找出主要污染物类型 (超标因子) 、主要污染时段(控制水期)。按照超标因子的不同,可以分有机污染类型(COD、BOD5 等)、富
17、营养化类型(TP、TN 等)、有毒有害类型(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分断面开列水环境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联系各控制断面所代表的功能区水污染控制区,进行输入响应分析,分析评价结论是否反映实际,并对评价结论予以认可。汇集本行政区所辖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确定水质控制断面分析超标原因、超标水域、超标水期、污染类型制定污染物总量削减分期实施方案对污染源按照总量控制进行管理分水期收集水质监测资料进行单因子评价和输入响应分析达规划功能水域协调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开列水环境功能区清单规定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分级报批按照规划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对污染源按照排放标准进行管理不达
18、规划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程序图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程序图2.3.32.3.3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当水质控制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要求,无超标水环境问题,除有降低现状使用功能要求的需要做可行性分析论证之外, 均可以直接按照水质评价结果划分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并规定水污染控制区内污染源按排放标准进行管理。 当水质控制断面水质不能满足规划功能要求,有超标水环境问题,必须撰写超标原因分析报告,论述污染类型(超标指标、超标频率、超标倍数)、超标水期(丰、平、枯水期)、超标水域,并按照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源三类判别超标原因,制定污染物
19、排放总量分期削减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适宜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和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大小依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水环境功能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的划定要求是:保证排放的水污染物在水环境功能区边界处已达到足够高的稀释倍数(一般为10倍以上),在功能区边界处能够达到相应的功能标准。若遇上游为低功能区、下游为高功能区时,其间应留有足够的过渡区,过渡区的长度应保证水质恢复到高功能区水质标准。2.3.42.3.4 协调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协调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将本行政区所辖水域与相邻行政区内所辖水域连成
20、一个整体考虑,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保护目标,判断混合区范围是否侵占环境功能区,高、低功能区水域之间是否有足够的过渡区衔接,跨界水体对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是否一致, 最后开列水环境功能区范围、 名称清单,并规定相应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2.3.52.3.5 上报审批上报审批汇总上述各步骤数据与结论,编写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报告应定量限定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位置及水质标准类别、陆上污染源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若水域中有降低现状功能、混合区范围定界、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上下游矛盾问题,报告书中应做特别说明。按照法律规定将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报批,将编写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21、分技术报告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水环境功能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渔业用水区)划分技术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42.4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2.4.12.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划分中小河流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200m 内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并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更大的区域作为二级保护区。对于大江大河, 划定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 500m、下游不小于 100m 内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该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必须是不位于岸边污染带内;并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更大的区域作为二级
22、保护区。湖泊、 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以距水源取水口和主要输水道 100200m陆上边界为界限,划分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的自然汇流区陆上边界为界限,划分为二级保护区。往复流动的感潮河网饮用水水源地,可以将取水口附近的水域和陆域按由内向外层次,分别划分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4.22.4.2 混合区范围从严控制混合区范围从严控制拟划定混合区的水域,应首先确定排污口下游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的位置,混合区范围从严控制,以不影响下游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的实现为原则。通常把中小河流内排污口污染物的完全混合距离为混合区的下边界,可与控制断面的重合。大江、大河内混合区下边界,应距控制断面
23、有安全距离,且不得超过河宽的 1/3。湖泊、水库等封闭性水域的混合区,仅限于排放口周围的污染物圆形扩散区,与控制断面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总面积不超过13km2。往复流动的感潮河网水域,混合区不得侵占水环境功能区范围。2.4.32.4.3 明确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明确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水质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是评价水域是否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 必须明确规定水质控制断面等级、 水质监测频率、 监测项目、评价方法。2.4.42.4.4 综合决策陆上污染源控制方案综合决策陆上污染源控制方案实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应落实在陆上污染源控制措施。按照现状水质是否达规划水质目标,通常可以规定陆上污
24、染源按排放标准管理和按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遇下列情况,需提供专项报告,必须通过制定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就削减排污总量、增大过渡区距离、降低规划功能,做社会、经济、技术比较,以供有关部门综合决策:工业与生活污染源, 特别是面源排污总量, 受技术、 经济条件所限,难以实现规划功能所需要的排污总量削减;处于下游的高水质要求的水环境功能区,没有足够的过渡段减缓上游低水质要求功能区造成的影响,难以保证高功能用水需求。2.52.5 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与实施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与实施2.5.12.5.1水环境功能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和组织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
25、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5.22.5.2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控制断面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获得批准后即行生效,作为考核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断面。2.5.32.5.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2.5.42.5.4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应努力确保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可以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水域有针对性地编制污染控制规划,采用水质模型建立源(污染源)与目标(水质目标)间的输入响应关系,模拟和预测不同排污情况下的水质状况,推求实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水域允许纳污量,并将排污总量削减、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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