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20077161519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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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九、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ND) ,是由副粘病毒科副粘病毒亚科腮腺炎病毒属的禽副粘病毒 I 型引起的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
2、动的单位和个人。2 2诊断诊断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可做出诊断 ,必要时由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毒力鉴定。2.1流行特点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 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症状不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源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2.2临床症状2.2.1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 天。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感
3、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为5 种致病型: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 velogenic): 以消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 Vel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低;缓发型(Lentogenic or respiratory) :以轻度或亚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无症状肠道型(Asymptomatic enteric):以亚临床性肠道感染
4、为主要特征。2.2.2典型症状2.2.2.1发病急、死亡率高;2.2.2.2体温升高、极度精神沉郁、呼吸困难、食欲下降;2.2.2.3粪便稀薄,呈黄绿色或黄白色;2.2.2.4发病后期可出现各种神经症状,多表现为扭颈、翅膀麻痹等。2.2.2.5在免疫禽群表现为产蛋下降。2.3病理学诊断2.3.1剖检病变2.3.1.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2.3.1.2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2.3.1.3 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2.3.1.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2.3.1.5脑膜充血和出血;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水
5、肿。2.3.2组织学病变2.3.2.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 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 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2.3.2.2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2.4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2.4.1病原学诊断病毒分离与鉴定(见 GB16550、附件 1)2.4.1.1鸡胚死亡时间(MDT)低于 90h;2.4.1.2采用脑内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CPI),ICPI 达到 0.7 以上者;2.4.1.3 F 蛋白裂解位点序列测定试验, 分离毒株 F1 蛋白 N
6、 末端 117 位为苯丙酸氨酸(F) ,F2 蛋白 C 末端有多个碱性氨基酸的;2.4.1.4静脉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VPI)试验, IVPI 值为 2.0 以上的。2.4.2血清学诊断微量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 (参见 GB16550) 。2.5结果判定2.5.1疑似新城疫符合2.1和临床症状2.2.2.1, 且至少有临床症状2.2.2.2、 2.2.2.3、 2.2.2.4、2.2.2.5 或/和剖检病变 2.3.1.1、2.3.1.2、2.3.1.3、 2.3.1.4、2.3.1.5 或/和组织学病变 2.3.2.1、 2.3.2.2 之一的, 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
7、2.5.2确诊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 2.5.1, 且符合血清学诊断 2.4.2 的; 或符合病原学诊断 2.4.1.1、2.4.1.2、2.4.1.3、2.4.1.4 之一的;免疫禽符合结果 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 2.4.1.1、2.4.1.2、2.4.1.3、2.4.1.4 之一的。3 3疫情报告疫情报告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 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 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4疫情处理疫情处理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4
8、.1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 畜主应立即将病禽 (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4.2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疫点:指患病禽
9、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 3 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 5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4.2.2封锁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4.2.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疫点: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 GB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
10、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区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臵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臵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受威胁区:受威胁区:对易感禽只(未免禽只或免疫未达到免疫
11、保护水平的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4.2.4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禽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4.2.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 垫料、 饲料等) 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一经查明立即按照 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2.6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 21 天后, 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经动物防疫监督
12、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4.2.7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 ,并完整建档。5 5预防预防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5.1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5.2消毒各饲养场、屠宰厂(场)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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