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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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19 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张红张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键词: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名誉内容提要: 19 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其发展道路虽曲折,但学者多赞同之。日耳曼法学派是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基尔克创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理论体系。 相关理论在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被反复论辩, 然最终却被放弃, 此为潘德克吞法学形式逻辑的败笔。随着民事立法进程的向前推移,人格权日渐成为我国公、 1私 2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在
2、已有著述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皆注意到对人格、人格权及其与人身权、身份权的关系的历史梳理, 3此种正本溯源的研究对缺乏人格权传统的中国具有基础意义。然而,在这些文献中,尽管德国民法典之后(20 世纪)的人格权法制发展得到了极大重视,但对德国民法典之前(19 世纪)人格权理论争辩的梳理和反思却付之阙如,此为我国人格权研究中的一大智识缺憾。一历史法学派:人格权理论的曲折发展(一)萨维尼:人格权存废之辩的开启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萨维尼是近代德国私法奠基人, 氏在其当代罗马法体系 第
3、1、2 两卷中,运用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将人作为“整个私法推理的起点” 4和“整个私法关系的中心”,他把每一个人当作由其自己的意思支配自己的法律主体。 5此外,萨维尼还承认人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所有现存的根据道德上的自由而产生的权利, 应被作为最初概念的人或法律主体所享有。 6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个依个人意愿而独立支配的确定领域。 7此皆表明,萨维尼将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 人这一概念在萨维尼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中枢地位。但是,萨维尼并不承认人格权,也不承认一般人格权, 8反而对此持批评态度。 9虽然萨维尼认为, 人的意志能够对人产生效果,但其坚决拒绝承认所谓的原权利。 10一个人
4、是不能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的, 否则人就会拥有自杀的权利。 11即使人拥有对自己及其自身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不能在实证法上得到确认和规定。 12萨维尼的这种理论在 19 世纪中期的德国居于统治地位, 在潘德克吞法学那里, 人格利益损害的财产补偿是受到限制的。他们认为,人格利益的保护可以由刑法来承担。 13萨维尼之所以拒绝承认人格权,是因为他从原则上明确厌恶自然法理念,特别是“原权利”。产生这种思想的最直接的原因是萨维尼的保守态度, 他公开宣称自己是法国大革命的反对者, 且他也反对自由主义。萨维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
5、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权威论断导致从罗马法中得出来的人格权思想在当时几乎没有得到重视。 14后来历史法学派的追随者对他的这一理论进行了一定的扬弃。对于萨维尼在人格权理论发展史上的贡献,劳依茨(Leuze)评价道:“萨维尼从他反对人格权的论断中获得了声誉。 在萨维尼对这个问题阐明之前,人格权在德国只存在于自然法学派的著作之中;经过萨维尼的阐明,人格权第一次在实证法上得到讨论。可以说,虽然萨维尼拒绝人格权的想法并不可信, 特别是他的自杀论据也遭到进一步的攻击。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 贯穿着 19 世纪的德国民法史,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权威论断激起了无数学者的兴趣, 开
6、启了是否要承认人格权的争斗。” 15(二)劳伊尔:一般人格权的首倡者劳伊尔(Neuner)也是一位潘德克吞法学代表人物, 他进一步发展了潘德克吞法学的人格权思想。 例如,劳伊尔将潘德克吞法学理解为一种开放的原则,一种不断扩大和可接近的法律体系。 通过这种思考方式,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就能够融入潘德克吞法学体系。劳伊尔将“人格上权利”定义为: “人自身目的的存在和人自我目的的宣示和发展的权利。” 16从劳伊尔的观点看,人自我目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宣示和发展的权利不仅属于人
7、, 也属于法律主体。人根据其生理和心理两方面而获得的自我目的宣示和发展的权利包括对生命的权利、 对身体和心理整体性维持的权利、 对自由的权利、对自然人名誉的权利以及行为和买卖完全不受阻碍的权利。 这些权利正如人到处可以自由停留的权利、自由寻找住所的权利、自由结婚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和宗教的权利一样。最值一提的是,劳伊尔第一次表达了存在一般人格权的想法,并且他首先将个别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列处置。 根据劳伊尔的观点, 这种个别的人格权是通过一种复杂“人格上权利”而聚集在一起的。 17并且,劳伊尔还前所未有地区分了“人格上权利”和“权利能力”。他认为,权利能力虽然通过“人格上权利”保证其得到实现,
8、但是其并不是这种权利的组成部分, 而充其量只是这种权利“外在的先决条件”。 18(三)黑格尔斯博格:历史法学派人格权理论集大成者黑格尔斯博格(Regelsberger)是潘德克吞法学人格权理论的重要推手和集大成者。 氏将“人格上的权利”作为“最首要的和主要的私权”,并认为这种权利是人所拥有的最高利益。 19与此相应,他将这种权利当作一种相当重要的保护范围对待。 并且,他将这种权利与“人的生存条件”,如生命、身体和生理的不可侵犯性、自由和名誉等等量齐观。他还认为这种权利就如同自然人的姓、 法人的名一样,是人“个性的标志”;以及使人“享受其物质和精神的利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9、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他还特别指出,这种权利是人关于其精神创造力自我决定的证明, 如人的科学和艺术成果、信件及人在工业上的发明创造等。 20氏著上述观点表明:人格权是最高的民事权利,具有高位阶的价值诉求;人格权还是人自身存在的象征;人格权存在于人的脑力延伸的载体之中。此皆表明,黑格尔斯博格之人格权理论已与现代人格权理论基本理念极为相似。与劳伊尔相比, 黑格尔斯博格也将“人格上的权利”看作是“权利的中心”,并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一般人格权。 但与劳伊尔不同的是,他不希望从这种复杂的权利中产生无数的个别的人格权。 但是他也承
10、认,已经有一些“个别的权利”, 如自然人和法人在姓名上的权利、商标的权利和对其他法律对象的权利, 就是通过这种权利建构而产生的。 21对于权利能力,黑格尔斯博格也认为这是人能够享有私权的基础,并且他也区分了人格上的权利和权利能力。 22二日耳曼法学派: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一)伽哈依斯:人格权进入实证法的移植者作为早期日耳曼法学的代表人物, 伽哈依斯(Gareis)创设了一套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23氏对人格权的思考是从著作权本质入手的,同时他也将法人及其商标的保护纳入其中。 他拒绝承认精神所有权是“没有发展前途”的理论。他认为,有关著作权本质的问题是应该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11、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够整理归类的,人们如果继续沿着这一理论脉络向前探索, 将可以很好地理解“人格上的权利”这一概念。 24人们之所以到现在还不能清楚地认识这种权利, 是因为这种“人格上的权利”理论直到现在还缺少被体系化地整理。因此,我们需要将这种理论进一步整理与发展。对此,伽哈依斯明确指出:“人格上的权利在法学知识上一直扮演着一个变化无常的角色,其保护范围难以清晰界定。” 25从温德沙伊德的理论开始,权利就给予那些对其物合法拥有的人。 人不仅对其身体,而且对由其意志支配的心理存在也拥有权利, 并且其他人还应受到这种权利
12、的约束。 但伽哈依斯的认识与温德沙伊德相反的是,他认为为了达成这一目的,需要在私法体系上做出一种特别的叙述。 26在伽哈依斯之前, 另外一位著名的日耳曼学派人格权研究代表人物布农斯(Bruns)曾认为:“权利意味着其必须得到承认以及其存在是不可侵犯的, 否则对权利存在的侵害就不能称之为非法了。 ” 27在布农斯看来, 人格上利益的存在已经成为现实, 而且应该被权利化。伽哈依斯从布农斯的这种权利及其附属物不得损害的原理推出了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的结论。他认为,作为存在于人身上的一种人格性权利,如果实在法体系能够将其予以规范, 并且允许人能够使用这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能够得到完整掌握的。 28以此
13、为基础,伽哈依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有一定数量的(人格)关系存在于实在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内容当中,通过这些关系,法律主体通过自己的力量来支配自己的意愿,并且通过实在法将这种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 29伽哈依斯明确表示:“这些权利是法律共同的核心。法律主体有权利使其个性通过这种承认而成为显见的。 ”他将个性理解为:“法律主体所固有的保持其个体存活的必要条件, 并且法律主体通过这种个性来彰显其作为主体的存在。” 30虽然个性并不被每一种实在法上的法律关系所保护, 但它几乎已经
14、具有了在实在法上的保护请求权基础,并且其也被承认为一种个人的权利, 它与实在法中一些权利类型很相近,如姓名权、商标权等。这就像在作品上承认一种实在法通过创设著作权来实现保护的、确定的权利一样。 31为了给这种权利寻找一个特有的名称, 伽哈依斯拒绝使用“人格上的权利”和“人自身的权利”这样的表述方式, 而是建议使用“个性的权利”,因为这个表述是通过实在法发展而来的, 并且内含有共同的法律思想。 依据为:“法律主体要求承认他们的个性,承认他们日常活动的个性,承认他们管理自己的个性。” 32但是,后来伽哈依斯并没有对这个概念加以进一步的明确,相反,在他的一些著作中却使用了其他的称谓,如“个体权利”3
15、3和“人格权”。 34不过,这些用语上的细微差别并不具有多少实质内涵上的区别。伽哈依斯将他所定义的这种“个性的权利”理解为一种绝对性的、 独立的和主观的私权, 他将这种权利同物权进行比较并且论述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种个性的权利在诸多方面皆与物权性的权利有共同之处, 它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每一个其他人都是这种权利的义务主体。 对于其他人而言, 法律并不要求其以积极的行为来帮助权利人实现这种权利,而只是要求他成为一个不作为的义务主体” 35并且,这种权利需要一种特别的叙述才能
16、展现出来, 因为仅依靠侵权之诉,这种权利并不能得到详尽的阐明。 毕竟,这种“个性的权利”虽然不是其全部或者在同样的范围内,但还是可以被其主体以科学、合法、独立的方式来支配的,比如买卖和继承。 36由此可知,伽哈依斯最大的贡献在于他致力于追求所谓的“个性的权利”的可掌握性, 这是他比温德沙伊德高明之处。并且,他认为如果人们要掌握这种权利,就应该将其在实在法中予以确认和规范, 使其同著作权、商标权和物权性的权利一样,具有明确的请求权规范。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伽哈依斯是将人格权移入实在法的移植者。(二)科勒:人格权理论的进一步塑造者与伽哈依斯同时代的日耳曼法学派代表人物科勒(Kohler), 在人
17、格权理论的建构上功勋显著。 科勒对人格权的阐述也与著作权息息相关,他第一次关于人格权的研究出自一篇著作权论文当中。 37他谴责“形式主义法学”不能离开罗马法窠臼去探讨问题, 忽视对自己法律根源的探索。科勒认为,“权利是没有固定概念的”,也并不是不可质疑的。他声称:“身体和生理就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围”。 对于伽哈依斯的“个性的权利”概念, 他认为“不是不恰当”,但是他也暗示,他将保留对这项权利的名称做出修改的可能。 38事实上,大约在 1907 年之后,科
18、勒就将“个性的权利”改为“人格权”了。科勒赋予人格权利以新的特点, 即人的身体及其构成部分与合法的人格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直接买卖人的身体及其构成部分是不可能的。 39但是,关于这种权利与权利能力的关系,科勒并未言明。但后来, 氏又从权利能力推导出:“人格权是所有法律秩序的起点,因为每一项权利都须依附一定的主体,而作为法律主体,他的人格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其将不是法律上的主体。” 40与伽哈依斯不同的是,虽然科勒也致力于详尽论述个别人格权, 但却不局限于此,因为氏承认了一般人格权是“权利源泉”或者“母权”。显然,在这一点上他比伽哈依斯更进一步。氏在著作权一文中已经表达了“个性的权利”
19、具有这种意思: “个性的权利仅是一种全部人格利益上的权利, 这项权利保证这些人格利益被它们所依附的主体整体性地使用和享受。” 41不久之后,科勒又将这种权利称之为“最高的和神圣的权利” 42或“所有法律秩序的起点”。43最终,在其于 1914 年完成的民事权利一书中声称,“人格权可以从扩展来看,就是人应该被当作完全有效的、道德上和精神上的人格而得到承认。” 44此外,他还论述了存在于生命、健康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荣誉上的权利,还有姓名权、个人肖像权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45(
20、三)基尔克: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建立者基尔克(Gierke)是日耳曼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在德国民法典生效前夕,基尔克在德国私法 (1895)中对人格权做了最详尽、系统的论述,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该书分两卷,第一卷于1895 年出版,分为总论和人法;第二卷于 1905 年出版,内容是物权法。基尔克将整个德国私法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除了导论之外,分述客体法与主体法;在分论中分述人法与物权法,其中人格权属于第二编人法部分。基尔克人法部分在分别论述了“个别人格权”、“团体人格权”及“人的权利的联合”之后,另辟一章专论“人格权”。显然,人格权专章是在上述三项人格权论述基础上的综合和升华
21、,当然也是人格权内部理论体系的重新整合, 如对个别具体人格权的分别论述。具言之,基尔克的人格权理论具有如下特色。第一,从德国私法的整体性中推导出人格权概念。 与伽哈依斯与科勒不同的是,基尔克论述人格权的基础不是来自于“著作权”, 而是直接从检讨“德国私法”这一整体法制框架出发, 氏认为在“德国私法”中存在一个一般法教义学上的人格权。 基尔克将“人格权”当作“存在于人自身上的权利”, 权利主体通过这种权利来保证管理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身部分人格权领域的实现。” 46尽管如此,这也
22、暗示着基尔克第一次致力于通过阐述著作权的本质来研究“存在于人自身上的权利”这一问题。对于这种“存在于人自身上的权利”,基尔克指出:“通过这种权利,人能够独自、合法地管理自我,并以此来反抗他人的一定的合法入侵。” 47第二,明确提出了人格权的财产性问题。 基尔克把人格权列入绝对权之中,因为人格权也是一种针对他人的“禁止性权利”。 48虽然这种权利中的一少部分权利也包含或吸收了少数的财产权内容,但从原则上讲,在基尔克的理论体系中, 人格权是不能被当作财产权来理解的。 正因为如此, 人们必须将这少部分的权利列入财产权当中。虽然其在前面的部分一直在论述人格权的核心, 但是从这些论述中从来就没有完全解决
23、人格权中所包含的财产性内容问题。 49原则上,人格权被当作“一种自身最高的人格权利”, 但是这种最高的权利并不是可以转让的。如是,氏认为这些权利中的一些“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被他人所发挥利用,甚至它们当中的一些物质性因素还能被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忽略其“人格领域”的因素。 50对此,他进一步指出,死者的大部分合法人格权已经消亡, 但是剩下来的一些死者人格权是可以被继承的。 51第三,第一次详细列举并分别论述了个别人格权。 基尔克明确强调人格权具有多面性。 52他特别将为数众多的各种个别人格权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
24、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罗列到了一个共同的目录之下,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名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和个人形象权。 53但是,基尔克的这种人格权理论也遭到了批评。 对基尔克的批评首先来自于他对人格权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因为在基尔克的人格权概念中, 几乎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从人格权的角度来理解。 54第四,明确论述了一般人格权。基尔克从各种不同个别人格权的研究中推导出一般人格权。氏将一般人格权理解为:“作为一项统一的主观基本权利,所有的个别主观权利都以此为基础而产生, 并且所有的主观权利可以此为出发点得到延伸。” 55基尔克的这一理解是建立在他对能力、法律主体合法承认的基础上的,并且也
25、包括他对各种权利与义务基础性要素的承认。 尽管基尔克试图将个别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进行区分,但是他也认识到,个别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之间的区分是很难界定清楚的。 截至目前,人格权已经从一般性的权利中发展出来了,其他的权利也必定能如此依样画瓢。 在存在人格权保护空白的地方,一般的人格权就可以用来填补这样的空白, 成为保护这种空白的权利依据, 如此则又能发展出一种新的个别人格权。 56三立法过程中的论辩:以一般的人格权为中心(一)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18741887):第 704 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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