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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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
2、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的征集、上报、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的施工单位。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
3、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精品可编辑精品可编辑(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三)指导全区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息征集和上报。(四)发布以下信息:1.自治区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2.自治区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五)向
4、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六)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第七条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八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负责:(一)所建项目的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
5、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征集和上报工作。精品可编辑第三章 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第 十 条信 用 信 息 系 统 为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登 陆 内 蒙 古 交 通 网( )后,点击“公路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面。第十一条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第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之申请人。第十三条各从业单位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用户名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
6、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四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三)资质、资格情况;(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第十六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
7、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精品可编辑(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第十七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 级)的记录。第十八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
8、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合同段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信息等信息应记入建设项目信息。凡列入自治区公路 (新) 改建计划, 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条市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信息、评标结果公示信息、中标单位信息、信息公开企业名单、建设期通报信息以及其它需公告的市场信息等。除信息
9、内容以外,发布时间、信息来源等也应记入市场信息。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性文件、规章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及其他政策法规等。除政策法规内容以外,政策法规的颁布时间、颁布部门、文号等信息也应记入精品可编辑精品可编辑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录入:(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三)不良行为信息由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
10、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四)省级综合评价信息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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