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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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一)事实劳动关系1、案情简介原告 1995 年 7 月在富岛公司(后更名为中海油化学实业公司)当保安,2001 年8 月被告与富岛公司签订服务承包合同后,原告即转归被告管理(即受雇于被告),仍当保安(从 2001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15 日止),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月 31 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他雇佣时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2001 年 8 月 28 日中海油化学实业公司保卫处制定了进出厂区管理制度,被告也在该制度上盖了公章,被告同样执行该制度。2005 年 3 月 20 日,原告从江苏天目
2、公司购买一批废铁转手卖给收废铁人,违规将收购废铁人带入中海油厂内,2005 年 4 月 6 日,原告又冒充保卫科长吴桂安的签名,将一部被拦住的货车放行。被告发现后,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对原告作出了解聘原告保安工作职务的通知。原告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2、案情评价原告虽然只与被告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从 2001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15 日均在被告公司工作,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原告请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有理。进出厂区管理制度虽是中海油化学实业公司制定的,但被告已在该制度上盖章,且被告与该公司承包
3、劳动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故该制度应视为是被告的内部制度,被告的员工应予遵守。原告违反制度规定,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3、相关法条(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7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进行赔偿。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5、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4、延伸思考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仍然不容乐观。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旺盛的情况下,你认为我们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二)就业歧视1、案情简介2007 年 1 月 18 日,黎胜(化名)在网上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测试技术员岗位的简历。之后,黎胜
6、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黎胜被录用,和他谈了薪水等待遇,并要他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他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1 月 27 日,黎胜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我以为像诺基亚这样的大公司不会有乙肝歧视,在体检结果还没出来时就主动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负责人称,情况不太严重不会影响录取。”黎胜告诉记者,1 月 30 日他又一次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测试,检查结果显示其病毒不具有传染性。但是,诺基亚依然拒绝了黎胜。黎胜说,公司给他的答复是“公司所有人都是在同一个饭堂吃饭,同一个工作环境,担心他会传染给公司其他人,建议他换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这是分公
7、司的规定,也是和分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的”。黎胜因此将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在起诉书中,黎胜写道: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原告作为乙肝携带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身体符合从事测试技术员的条件。但被告根据体检结果拒绝录用原告的作为,违反了传染病法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
8、击。黎胜在起诉书中要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诺基亚以乙肝小三阳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并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诺基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 万元。东莞市人民法院根据黎胜的民事起诉书,在 5 月 8 日立案。8 月 15 日下午,黎胜起诉诺基亚公司乙肝歧视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诺基亚的代理人坚称,拒录理由是黎胜“色盲”,而非黎胜携带乙肝病毒。为证明自己被拒绝录用是由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原告黎胜出具了自己与应聘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根据录音材料内容显示,企业在回绝原告时,提到他“携带乙肝病毒”的体检结果。而诺基亚的代理人则直接推翻录音材料的证明效力,坚称其企业并
9、不存在录音资料中回答黎胜提问的工作人员。2、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争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是否录用员工,由企业说了算。但是,随着近几年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就业歧视问题开始明显地受到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聘歧视,其他典型问题还涉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等。2007 年已经发生多起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即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下,2007 年国家各层次的立法已经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
10、正面的回应。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几部新法即将正式实施。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均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包含就业歧视性的内容。3、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
11、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4、思考问题正如本案例所显示的,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颁布,越来越所的用人单位在表面上意识到就业歧视的违法性,但是实践中,其完全可以以其它的理由拒绝一名受到歧视的应聘者。因此,如何从实践的层面如何消除就业歧视,(三)违约与违约金1、案情简介被告高某曾是空军的一名战斗机飞行员,退伍后于 1993 年 6 月到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原航空公司从事
12、飞行工作,并与中原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被告高某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06 年 3 月 31 日,被告高某突然向中原航空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4 日复函,不同意其辞职的申请。然而,被告高某在提出辞职申请 30 天后的 2006 年 5 月 1 日,不再为中原航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赔偿人民币 813.4 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与原告中原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告中原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
13、共计2035997.87 元。原告航空公司当即表示不服,遂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 5 月 18 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航空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07 年 6 月 25 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维持终审判决。2、案情评价因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索要巨额赔偿案,近几年各地时有发生。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而不受限制。当然,如果劳动者
14、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虽属合法却是违约,因此就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来讲,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飞行员有权辞职,但同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偿东航相应的违约金。作为用人单位,东航公司既有要求辞职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也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航空业和飞行员的岗位自有其特殊性,但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仍是一种劳动关系,需要遵守劳动法。但需指出的是,有关劳动合同中针对员工的违约金问题,目前各地法律规定差别较大,因此,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对违约金问题
15、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根据新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利用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也规定了上限,即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为员工的培训所支付的实际培训费用。因此,可以预见,将来此类天价违约金的索赔案将越来越少。由于劳动的给付和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和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是劳动合同法必须权衡的问题。显然现行法选择了优先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择业自由,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可以选择支付违约金而在此获得择业的机会。3、相关法条(1)劳动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16、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7、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4、延伸思考从劳动关系的特性出发,分析和思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普通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及其成因。(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案情简介罗先生入职某公司后,因业务量考核排在倒数被“末位淘汰”。他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而公司认为员工被“末位淘汰”,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司认为公司“淘汰”罗先生是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应当视为当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此“淘汰”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解除”,故公司无需支付解
18、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案情评价本案的争点在于对末尾淘汰制度的性质界定: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显然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就将绩效考核不合格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究竟这样操作是否合法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从本案中看,罗先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是自行终止,其实在罗先生连续几年业绩考核不合格之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处于合法的存续状态,而在用人单位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才消失。故,本案中虽然公司将业绩考核排在倒数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其实质仍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相关法规(1)劳动合
19、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20、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
21、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2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4、延伸思考对于本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如下问题:其一,如何解决劳动者权益维护和劳动者积极性提高之间的关系,其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合法性应该如何得到确保,(五)高级管理人员高额奖金的性质1、案情简介2002 年 2 月,谢某与上海圆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泉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期限为 1 年,出任公司副总。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谢
23、某仍实际在公司工作。2002 年 5 月末,出于对谢某谈成一笔大项目的奖励,公司董事长杨某写下奖励谢副总两份金额分别为 200 万元和 300 万元的书面承诺,并承诺在项目完成后支付。2006 年 4 月 27 日,杨某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次日,杨某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取消谢某同志奖励的决定”,决定中杨某说,对谢某作出的奖励承诺,是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名义作出,与公司无关。2006 年 10 月末,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尽管他得到了公司方面给予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可他还握有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手书奖励他 500 万元承诺书。据此,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获得了裁决认可。2007 年 4 月 30
24、日,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 2006 年 10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给予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否认500 万元奖励费,称是公司原董事长杨某个人承诺,属于杨某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且杨某已经作出取消对谢某奖励的决定,明确该承诺奖励系杨某个人行为,许诺在公司取得利润或转让地块获益后,在公司给予杨某的结算款中,由杨某支付给谢某。2、案情评价本案涉及“奖励协议”行文和落款的表述,均可认定是谢某在公司获得项目开发上有重大贡献。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杨某,对谢某作出的奖励承诺,是履行董事长职权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承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董事长的承诺即视为公
25、司的意思表示。该承诺的效力对公司同样有效。另外,即使只是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过的奖金,如果对员工作出了承诺,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变成了与支付基本工资一样的法律义务。3、相关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4、延伸思考本案真正值得思考之处在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日本),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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