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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一、地表水环境质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监测断面达标率(%)全年该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水质不达标月数100%全年该断面水质监测总月数县(市) 、区全年得分:断面 COD(或氨氮)得分断面 COD(或氨氮)满分累计扣分断面得分断面 COD 得分断面氨氮得分断面得分i1n县(市) 、区得分=(二)计分方法县(市) 、区断面数本项满分 16 分,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分别 6 为 8 分。
2、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 70%为基本达标。达标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 10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 1.5 分,直至扣完。(三)操作解释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已建自动站断面, 自动站正常运行时,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
3、14843-93)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达标率(%)=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100%100%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5 分。达标率为 100%时得 5 分,每降低 4 个百分点扣 1 分,小于等于 80%得 0 分。(三)操作解释 7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5 分。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优良天数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得满分,每减少10 天扣 1分,扣完为止。(二)操作解释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四、污染物总量减排按照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4、 ,单独考核。五、环境综合整治(一)指标定义按照2008 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卫河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二)计分方法 1.企业关闭情况。本项满分 1 分。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及生产线,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按期 8 全部完成企业关闭任务,得满分;未全部完成,此项得 0 分。2.企业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本项满分 5 分。按期全部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得满分;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每一家未完成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在治理时限内完成 ,但当地
5、县(市)、区政府对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视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3.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项目完成情况,本项满分 1 分。按时完成的,得满分;未按时完成的,得 0 分。4.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本项满分 1 分。及时准确报送每月工作进度的,得满分,未按时报送得 0 分。(三)操作解释以现场核查、 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六、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本项满分 6 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不完善,擅自生产使用的,发现一次扣 1 分;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 1 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止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0.
6、5分,扣完为止。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 9 (一)指标定义各县(市) 、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端建设、监控中心建设、联网传输和管理制度建设等,达到省环保局要求。(二)计分方法1.辖区内国控、 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安装得 1 分,安装率达不到 100%不得分。2. 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率 100%得 1 分,联网率 90%以上得 0.5 分,联网率90%以下不得分。3. 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率 100%得 1 分,正常运行率 90%以上得 0.5 分,正常运行率 90%以下不得分
7、。(三)操作解释以省环保局统一组织的考核验收为准。八、执行建设项目环评(一)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本项满分 3 分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扣 1 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 0 分;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该项得 0 分。 10 (二)规划环评(含区域环评) ,本项满分 1 分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规划环评任务的,得 1 分; 未完成的,得 0 分。九、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一)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 ,本项满分 3 分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扣 1 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执行“三
8、同时”的建设项目造成污染事故,引发厂群纠纷,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 0 分。(二)年度验收计划,本项满分 2 分全部按期完成省、市 2007 年度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计划任务的,得 2 分;一项未完成扣 1 分,扣完为止。十、违法案件查处(一)指标定义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落实到位;无越权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省、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执法督办”案件,按要求和时限处理到位并及时回复。(二)计分方法满分 5 分。发现一起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未落实到位的,扣 1 分,扣完为止;发现一起越权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的,扣1 分, 扣完为止; 发现一件未按督办要求处理到位并及时回复的, 11 扣 1
9、 分,扣完为止。(三)操作解释以省、市环保部门组织的抽查、检查、核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十一、污染源普查(一)指标定义按要求编制、批准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足额拨付,准确填报和审核普查数据,按时上报普查数据和完成情况。(二)计分方法1.按要求落实经费得 1 分,未落实经费得 0 分。2.4 月 30 日前,及时、准确填报普查数据得 1 分,未及时填报得 0 分。3. 4月 30 日前,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得 1 分,未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得 0 分。4.5 月 31 日前完成普查数据录入,6 月 20 日前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并按时上报,得 1 分;未按时上报得 0 分。(三
10、)操作解释以各县(市) 、区上报的相关材料为依据。十二、清洁生产审核 12 1.按时报送清洁生产报表资料,于 2008 年 10 月底前提交列入目标中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报告并具备验收条件 ,在省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的 ,视为完成审核任务,得 4 分。2.未按时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表资料的,一次扣 0.2 分;未设立清洁生产审核专门的减排机构,未将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奖惩制度的,每项扣 0.2分。3.企业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但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较低(无低费方案实施率低于 100%,中高费方案实施率含正在实施的低于 80%的) ,扣 1-3 分。4.未按
11、期提交审核报告、未通过验收以及未开展审核的,得0 分。十三、污水处理厂建设本项目满分 3 分。1小尚庄污水处理厂脱氮工程建设: (1)脱氮工程未动工,氨氮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 0 分; (2)脱氮工程完工,氨氮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 1 分; (3)氨氮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 2 分。2河南新乡工业园区污处理厂建设:按时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建设任务的,得 1 分;未完成得 0 分。 13 十四、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情况本项满分 2 分。按时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在线安装、环保验收的,得满分;每一个未完成的扣 1 分,直至扣完。十五、污水处理费拨付本项满分 2 分。及时拨付率
12、达 90%以上的,得 2 分;拨付率在 70-90%的, 得 1 分; 拨付率在 50-70%的, 得 0.5 分, 低于 50%,不得分。十六、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情况本项满分 1 分。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国家规划要求稳定运行或建成投运,得 1 分,否则,得 0 分。十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一)指标定义按照国家关于养殖粪污水处理的要求,建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程。(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2 分。11 月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得满分,未完成得0 分。(三)操作解释由市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 以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
13、放标准 14 (GB18596-2001)为依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十八、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一)指标定义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指标和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任务,组织实施。(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1 分。包括年内完成生态县建设年度任务,或生态示范区通过考核、验收,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 0 分。(三)操作解释对于完成生态县年度建设项目的,以市环保局的核查专题报告为依据;对于完成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任务的,以省环保局出具的考核验收意见为依据。十九、生态文明村创建(一)指标定义按照确定的任务,在拟建村庄开展环境整治,达到省、市环保局公布的省级和市级生态文明村标准要求。(二)计分方
14、法本项满分 2 分,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 0 分。(三)操作解释以省、市环保局的考核验收文件为依据。 15 二十、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一)指标定义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组织实施。(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1 分,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得 1 分,未全部完成得 0分。(三)操作解释以镇(乡)人大主席团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文件为依据。二十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指标定义配合市环境监测站搞好土壤监测点位检查和资料收集工作。(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1 分。按时完成任务得 1 分,未完成得 0 分。(三)操作解释以市环保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二十二、秸秆禁烧情况(一)指标定义按照新乡市秸
15、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二)计分方法 16 本项满分 2 分, 没有被通报批评得 2 分, 被通报批评得 0 分。(三)操作解释以省、市环保局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报为依据。二十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一)指标定义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时完成辐射工作单位检查工作,督促落实辐射防护措施。(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3 分。 认真完成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漏检一家扣 0.1 分,每漏检一类辐射装置或未督促整改到位一次扣 0.1 分;严格按照“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上报或缺报一次扣 0.2 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违法案件,未完成一起扣
16、 0.1 分。(三)操作解释以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结果和考核文件为依据。二十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一)指标定义按照要求完成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本项满分 2 分。(二)计分方法 17 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和 9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得 2 分;完成 70%以上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达到 90%的,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0.1 分。二十五、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一)指标定义完成辖区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并全部安全送贮,本项满分 1 分。(二)计分方法1.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全部安全送贮的,得 0
17、.5 分;不能及时送贮的,发现 1枚废源或一起放射性废物扣 0.1 分,扣完为止。2.送贮的废源、 废物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得 0.5 分;单次送贮的废源、废物不达标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三)操作解释以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考核材料为依据。注:没有完成“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全部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7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任务或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辐射环境管理(第二十三项至第二十五项)6 分全部扣完。 18 二十六、环境监测站建设(一)指标定义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环境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本项满分 3
18、 分。(二)计分方法每完成一项得 1 分,未完成得 0 分。(三)操作解释以市环境监测站掌握的情况为依据。二十七、应急能力建设(一)指标定义县(市) 、区要完善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具备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本项满分 2 分。(二)计分方法每完成一项得 1 分,未完成得 0 分。(三)操作解释以当地政府文件和市环保部门掌握的情况为依据。二十八、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一)指标定义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 19 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环境安全的环境
19、污染事件,包括: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国家对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3 分。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全年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得 3 分。 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扣 0.5 分;发生一起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但处置得当 ,及时防止事故灾害的扩大,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的,扣 2 分;发生一起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灾害事故损失的,扣 3 分;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扣 3 分。二十九、环境信访工作 20 本项满分 4 分。1.发生一起赴省赴京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恶性上访问题的扣 4 分;2.不按时上报环境信访月报、季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年报,一次扣 0.1 分。3.不按时完成交办的环境信访工作事项,一次扣 0.2 分。 2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