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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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使用对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时间要求: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 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二、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 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
2、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1、 “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2、 “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三、表间结构及与附表的勾稽关系1、第 1 行附表一(1)第 1 行或附表一(2)第 1 行或附表一(3)第 3至 7 行合计。2、第 2 行附表三第 4 列第 17 行。3、第 3 行附表三第 6 列第 17 行。4、第 5 行附表一(1)第 16 行或附表一(2)第 16 行或附表一(3)第10 行和第 11 行合计。5、第 7 行附表二(1)第 1 行或附表二(2
3、)第 1 行。6、第 9 行附表二(1)第 29 行或附表二(2)第 39 行。7、第 10 行附表三第 9 列第 17 行。8、第 11 行附表二(1)第 17 行或附表二(2)第 26 行或附表二(3)第14 行。9、第 14 行附表四第 41 行。10、第 15 行附表五第 21 行。11、第 16 行=第 13+14-15 行。11、第 17 行附表六第 10 列第 6 行,且第 17 行第 16 行。12、第 18 行附表七“一、免税所得合计” ,且第 18 行第 1617 行。13、第 20 行附表八第 5 列“一、公益性捐赠合计” 。14、第 21 行=附表九第 7 行第 6 列
4、,且第 21 行第 16-17-18+19-20 行。15、第 22 行第 16-17-18+192021 行。16、第 25 行第 24 行。17、第 26 行=附表十第 7 列“合计”行。18、第 27 行=附表十第 12 列或第 8 列+第 11 列的“合计”行,且第 9列(当第 8 列第 9 列)或等于第 9 列(当第 8 列第 9 列) 。四、收入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1、第行“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
5、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 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 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 3 至 7 行合计。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2、第 2 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 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
6、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 4 列第 17 行。3、第3 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 6 列第 17 行。4、第 4 行“补贴收入” :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额等于附表一(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 2 行。5、第 5 行“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
7、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 ,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 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1)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 16 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 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 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 10 和第 11 行合计数。6、第 6 行“收入总额合计” :金额等于本表第 1 至 5 行合计数。五、扣除项目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
8、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1、第7 行“销售(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 “其他业务支出” ,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1 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1 行。 2、第 8 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3、第9 行“期间费用” :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
9、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29 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39 行。 4、第10 行“投资转让成本” :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 9 列第 17 行。5、第 11 行“其它扣除项目” :填报与第 5 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 ,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
10、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17 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26 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 14 行。6、第 12 行“扣除项目合计” :金额等于本表第 7 至 11 行合计数。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 第 13 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金额等于本表第 612 行。2、 第 14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 应进
11、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 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 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 行。3、第 15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 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 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 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
12、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 21 行。4、第 16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 17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 6 行第 10 列,但不得超过第 16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6、第 18 行“免税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金额等于附表七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 ,但不得超过第 1617
13、行后的金额。7、第 19 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 2 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 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8、第 20 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 5 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9、第 21 行“加计扣除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技术开
14、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 行第 6 列,但不得使第 21 行的余额为负数。10、第 22 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 16-17-18+19-2021 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 16 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 0。七、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第 23 行“适用税率”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2、第 24 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 2223 行。3、第 25 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 19 行“应补税投
15、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但不得超过第 24 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4、第 26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第 27 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财税字1997116 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第 26 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 7 列合计数。第 27 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 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第 2
16、7 行则等于附表十第 8 列合计数+第 11 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 9 列合计数;如附表十第 8 列合计数第 9 列合计数,则第 27 行等于附表十第 9 列合计数;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 27 行等于附表十第 12 列合计数。5、第 28 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 24252627 行。6、第 29 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七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中第 10 行与 62 行的合计数。其中,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7、第 30 行“实际
17、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 2829 行。9、第 31 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10、第 32 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 行。11、第 33 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12、第 34 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 3033 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 3233 行。13、第 35 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 12 月
18、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附表一(附表一(1 1)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二、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 “主营业务收入” 、 “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 2+7+12 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下同)第 1 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19、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第 2 至 6 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1)第3 行“销售商品”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第4 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3)第5 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
20、、 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 ,不在本行反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4)第6 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3、第7 至 11 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1)第8 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2)第9 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
21、主营业务收入中。(3)第 10 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4)第 11 行“其他” :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4、第12 至 15 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1)第13 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第 14
22、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5、第 16 行“其他收入合计” :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 行。营业外收入中按规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报。6、第17 至 23 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7、第 24 至 29 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
23、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在 “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1)第 25 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2)第 26 行“债务重组收益” :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3)第 27 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填报纳税人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4)第 28 行“资产评估增值” :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附表一(附表一(2 2) 金融
24、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二、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税收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 行“基本业务收入” :金额等于本表第2+3+15 行,据此填入主表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 。2、 第 2 行 “利息收入” : 填报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及贴现利息收入等。3、第 3 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
25、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4、第 4 行“中间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5、第 5 行“ 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6、第 6 行“证券承销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委托代理发行或者承销股票、债券等而取得的收入。7、第 7 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当出现负数时, 将数额填入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 24 行“其他业务支出” 。8、第 8 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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