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族隔离案件裁决与宪法解释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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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第 卷第期时代法学美国种族隔离案件裁决与宪法解释方法胡玉桃(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摘要:宪法解释是法院依照宪法审理案件、 体现对社会动态合宪性评价的重要方式。通过对有关种族隔离案件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推翻种族隔离、发展民权运动的历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使“平等隔离”理论合宪化的“普莱西案”、推翻“平等隔离”理论的“布朗第一案”和将“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的“特区学校第一案”阐述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论争以及历史解释和结构解释等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多种宪法解释方法时常结合使用,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需要综合予以考虑。关键词: 种族隔离;原旨主义; 非原旨主义;历史解
2、释;结构解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 “” “”“” :;美国最高法院对种族隔离案件的处理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禁止各州政府的种族歧视,这项原则从一开始即得到法院承认。如年“州禁黑人陪审团案”( )中最高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宣布法律不得基于肤色进行歧视。(二)年“普莱西案”( )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平等隔离”理论合宪化。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胡玉桃,女,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或实现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其后半个
3、多世纪里,“平等隔离”理论一直得到最高法院支持。(三)年“日籍居民隔离案”( )中布莱克法官的意见首次将针对种族的政府决定确定为“嫌疑归类”从而要求法院实行严格审查,平等保护禁止种族歧视的作用出现转机。年“布朗第一案”( )中最高法院终于宣布各州对中小学实行的“平等隔离”政策违宪。同时下达的“特区学校隔离案”( )中最高法院将“平等保护”对各州的限制同样运用于联邦政府。最高法院“取消隔离”决定的实施遇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巨大阻力,其于次年下达“布朗第二案”的决定, 授权地区法院根据当地实情采取合适步骤逐渐取消隔离。此后法院开始在其他领域取消种族隔爵。仔细分析法院的决策过程, 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丰富
4、的宪法解释理论。一、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的宪法决策过程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种族隔离相关案件,以“普莱西案”、“布朗第一案”和“特区学校隔离案”为典型。通过分析法官结合案情和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所发表的详实意见,可以看到法院的宪法决策过程与立场变化。(一)“普莱西案”:“平等隔离”理论的合宪化路易斯安那州一项立法要求在州内运客的铁路公司对白人与有色人种提供平等但隔离的设施,并对坚持进入不属于其种族所乘的客车或车厢的乘客判罚轻罪。普莱西具有非洲血统和白人血统,其由于试图坐在为白人保留的车厢里而被赶走并受到监禁。面对普莱西对路易斯安那州隔离设施法的合宪性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州法并未侵犯宪法第十三和
5、第十四修正案。在阐释州法是否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时, 法院多数意见首先区分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 认为要求隔离的立法在州议会的治安权能范围内。“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现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 但它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 或实现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在黑白种族易于发生接触的地方允许甚至要求其隔离的法律, 并不必然隐含着任何一个种族低于其他种族的意见,并且它们被普遍承认为在州议会行使的治安权能范围之内”; “在决定立法合理性问题时,立法机构有自由依据人民确立的习俗、惯例和传统, 并带着增进人民利益、保护公共治安和良好秩序的观点。用这个标准来衡量, 我们不能说授权甚至要求两个种族
6、在公共交通中隔离的法律不合理。”法院多数意见进而认为隔离并不必然导致不平等, 并且立法无力取消社会偏见。“原告观点的内在谬误在于假设种族隔离将给有色人种带上低劣民族的烙印。假如这样,它并非由于州法的任何条款,而只是有色种族选择把这种解释强加于法案原告观点还假设社会偏见可以通过立法克服,并且只有实现种族交融,黑人才能获得平等权利的保障立法无力取消种族直觉,或消除基于物质差异的区分如果两个种族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平等,那么一个种族不可能在公民或政治意义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 那么宪法并不能使它们平起平坐。”哈兰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涉及公民权利时考虑种族的这类立法不仅违
7、背公民权利的平等,而且侵犯合众国每个人享有的个人自由。第十四修正案的真实意图是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公民权利。“我们的宪法无视肤色,并且不区别公民,也不允许在公民之间划分等级基于种族而对公民在公共列车上实行任意隔离, 是奴役的象征;它完全不符合宪法建立的公民自由和法律平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为它提供理由。”(二)“布朗第一案”:推翻“平等隔离”理论年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将公立中小学中的种族隔离问题提交法院审议, 法院就“布朗第一案”及其他四个关联案子进行辩论。年法院再次组织对这些案件的辩论并要求诉讼代理人特别讨【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 ();美保罗布莱斯特宪法决
8、策的过程:案例和材料(上)张千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保罗布莱斯特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和材料(下)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论以下问题:国会和州立法机构在提交和批准第十四修正案时,是否预期该修正案要求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 若没有,对此案结构的理解是否意味着国会可以行使修正案第五节赋予的权力废除该类种族隔离或者根据今后条件判断该案是否可以作为废除种族隔离的依据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假定对之前问题的回答都不适用于目前的争议, 法院是否有权在对该修正案做出判断后下令废止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在“布朗第一案”中沃伦法官的意见首先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初意图难以判断。
9、“辩论主要集中于年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环境当时国会和州立法机构的意图根本无法确知。修正案无法对学校种族隔离案提供明确宪法依据的另一原因在于当时公共教育的现状修正案的历史很难说得上与大众教育改革有何内在联系。”法院回顾之前对修正案的适用后认为如今应从公立教育的现状考虑。在修正案通过不久的早期一些案例中,法院解释该修正案时认为其旨在严加限制各州对黑人实行的种族歧视。“普莱西案”中“平等隔离”观念于年第一次出现在这个法院而且所涉及议题并非教育而是交通运输。如今裁决不能仅仅着眼于比较有形因素上是否平等,而必须将注意力指向公共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带来的后果。“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到年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之时;甚
10、至不能倒转到年普莱西案裁定之时,我们必须从公立教育已经充分发展及其目前在全国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个角度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判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平等法律保护权。”法院肯定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人们对民主社会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接下来法院考察即使物质条件和其他有形因素相同,仅以种族为基础的隔离是否剥夺少数族群接受同等教育的机会。法院认为确实如此, 并以之前两个案件为例说明。在 案中,法院裁决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某些无法客观衡量的特质能使一个法学院鹤立鸡群;在 案中, 法院认为将请愿者在自习室、图书馆等场所与他人隔离损害并影响了其从事研究、参与讨论、与其他学生交流思想的能力。一般而论,
11、阻碍了其在专业上学有所成。本案中法院以社会科学调查数据佐证“纯粹基于种族而将一些孩子与其他年龄和资历相仿的孩子隔离,将对其造成在社团中地位低下的感觉,可能以难以复原的方式影响其心灵和思维”。最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在公共教育领域,平等隔离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是内在不平等的。因此, 原告或其他处境相似的人被剥夺了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三)“特区学校隔离案”: 使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在与“布朗第一案”同一天裁决的“特区学校隔离案”中,法院认为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反向吸收”了“平等保护”条款,因而平等保护条款对州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沃伦法官在法院意见中阐
12、述了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的关联,认为“同样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的第五修正案不像仅适用于各州的第十四修正案那样包含一段平等保护的条文。但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的观念都基于美国人民对公正的理想,它们并非互相排斥,与法律的正当程序相比,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更明确保障对不公正的禁止歧视可能是如此的非正义,以至于它也是对正当程序的违背公立学校的隔离不与任何合适政府目的相关,其所施加于黑人儿童的负担是对自由的任意剥夺,因而违反正当程序条款。我们已决定宪法禁止各州维持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同样的宪法竟然对联邦政府施加更轻的责任将是不可思议的”。二、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论争关于美国宪法解释方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说法,主要
13、有制宪者原意、宪法文字的简单含义或历史含义、宪法的结构、宪法的道德解读、宪法条款追求的目标、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还有不可忽视的先例、 价值判断等。其中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一对重要范畴。 ,();美保罗布莱斯特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和材料(下)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宪法解释方法范畴之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保罗布莱斯特在对原初理解的误解性探求一文中提出原旨主义( )与非原旨主义( )这对宪法解释方法范畴。他认为“原旨主义”是根据宪法文本或批准通过者的意图来解释宪法的宪法裁决路径。多数美国宪法解释拒绝严格原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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