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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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格式可编辑急诊科建设与管指南(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条和护士条等有关法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24 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四条 各级卫生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断提高急救能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和安全。第二章设置与运第五条
2、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 格式可编辑第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第七条 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医疗区和支持区
3、应当合布局,有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标和标识,以方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第九条 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第十条 急诊科应当明,通风好,候诊区宽敞,就诊程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的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 格式可编辑要求。儿科急诊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第十一条 急诊科抢救室应当临近急诊分诊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数的抢救床,
4、每床净使用面积少于12 平方米。抢救室内应当备有急救药品、器械及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当具有必要时施紧急外科处置的功能。第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患者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收住需要在急诊临时观察的患者,观察床数根据医院承担的医疗任务和急诊病人确定。急诊患者观时间原则上超过72 小时。第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设有急诊通讯装置(电话、传呼、对讲机)。有条件的医院可建急诊临床信息系统,为医疗、护、感染控制、医技、保障和保卫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卫生政部门和院前急救信息系统的对接。第三章 人员配备第十四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医护人员。第十五条
5、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数,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工作能的医护人员。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 格式可编辑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少于在岗医师的 75%,医师梯队结构合。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 3 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处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动脉穿、心电复、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超过2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
6、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政管工作,是急诊科诊疗质、病人安全管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护士,且少于在岗护士的 75%,护士结构梯队合。急诊护士应当具有 3 以上临床护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工作内涵与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超过2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 格式可编辑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 2 以上急诊临床护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
7、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 1 以上急诊临床护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护士长负责本科的护管工作,是本科护质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条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承担各种病人的抢救、 鉴别诊断和应急处。 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还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工作。第二十一条 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政管和其他辅助人员。第四章第四章科室管科室管第二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建健全并严格遵守执各项规章制、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及医疗安全。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急诊实首诊负责制,得以任何由拒绝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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