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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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20152015 年年 1111 月月 2929 日)日)初探的由来:初探的由来:1.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鉴定查明与工程造价、 质量和工期等有关的问题.工程鉴定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实践中其暴露的各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成为法官、仲裁员、鉴定人、律师及当事人面临的共同课题。2.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沙龙和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会组织了第二工作组对此问题做了前期研究。我们期望通过这个初探能够传达法律共同体对工程鉴定
2、积极作用的充分肯定和对进一步完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等方面的期许,能够触发业界对工程鉴定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和完善工作的关注.第二工作组成员:第二工作组成员:3.第二工作组成员慷慨无私地为这项有意义的工作奉献了时间和精力,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与体会.我们对工作组成员的先期调研工作表示最衷心的感谢.4。工作组成员如下(按照姓氏拼音顺序):常宏磊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综合部部长陈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处长李昱上海仲裁委员会业务发展部部长罗有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法官钱旭宁波仲裁委员会审理处副处长孙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雷律师,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文杰大成律师事
3、务所合伙人王先伟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闻继孙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总经济师、资深鉴定人、建经分会法专委委员张然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周月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特别致谢:特别致谢:5.工作组在 2015 年 11 月 26 日就本倡议的初稿举办了研讨会。特别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区域 都市法制研究中心为本此研讨会提供了场地及会议组织安排等周到的服务和支持。我们也真诚地感谢研讨会参会嘉宾就倡议讨论稿所提的宝贵意见。初探内容初探内容: :鉴定程序的启动:6。鉴定的启动方式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没有提出申请时,我们建议法官或者仲裁员行使释明权。在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申请鉴定或者未缴纳
4、有关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 法官/仲裁员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7.在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时,法官/仲裁员应主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8.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建议法官、仲裁员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予以灵活处理。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在争议焦点确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分配以后再设定申请鉴定的时限;尽量避免因为在待证事项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起算申请鉴定的时限,损害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权利,也影响案件对基本事实的查明。9.当事人在诉讼二审程序中申请鉴定的,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考虑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 将案件发回
5、原审法院委托鉴定.这样安排一方面可以减小申请人在重审阶段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地督促当事人在一审阶段适时提出鉴定申请,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10. 建议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鉴定,鉴定申请需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等基本内容。11. 当事人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也可以就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同时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在经后续审理确定有工程质量问题时,根据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再行提出对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以确保其索赔的理据充分,也便于法官/仲裁员的裁判。我们建议法官/仲裁员充分体谅和理解申请人分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合理性。12. 法官/仲裁员在接到当事人的
6、鉴定申请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五个问题:(1)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有属于待证事实。如果是,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因为这也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如果法官/仲裁员认为鉴定申请与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无关,应及时释明理由,并给予申请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2)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鉴定; 如不同意,需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3)双方对需鉴定范围的意见;(4)双方对鉴定方法的意见;(5)对于鉴定所需的各项工程证据资料如何进行审查和质证。委托鉴定前的相关事项:13。 建议法官/仲裁员在确定鉴定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关联性原则.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当事
7、人所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第二,可行性原则。鉴定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的事项;第三,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法官/仲裁员在委托鉴定前应尽量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我们倡导对于建设工程造价能不通过鉴定可以确定的, 则不作鉴定; 能够进行部分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事先做好鉴定方法的论证与确认,事先认定鉴定所依据基础资料, 应当鼓励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充分地发表意见,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次数,严格限制重复鉴定。14. 法官/仲裁员审查如有以下情况,建议不启动鉴定程序:(1)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
8、核并有双方认可的审定单,但有证据证明审定单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除外。(2)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或者双方已经就结算数额达成一致,签订结算协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前述结算报告或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结算意思的除外。(3)根据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进行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4)合同为总价合同(原指固定总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承包范围(指工程数量、质量标准等情形)未发生变化且未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的。(5)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且已出具审计结论的。但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经法官/仲裁员要求审计机关调整遭到拒绝的除外。(6)法官/仲
9、裁员经核对可直接得出工程造价结论的.前述确定不启动鉴定程序的核心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作为法官/仲裁员审查的重点之一。15. 在启动工期鉴定前,法官/仲裁员应对工期拖延是否存在进行初步认定。原则上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并难以区分当事人所负迟延责任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的情况下,才宜启动该项鉴定程序。16。 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虽然经过了行政审计,但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外,法官/仲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行工程鉴定的,应当启动鉴定。17. 建议法官/仲裁员及时对当事人的申请和异议结合案情进行合议,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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