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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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第壹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
2、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且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咨询以
3、及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关联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关联的咨询、随访。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之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能够于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壹)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乡
4、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够于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壹)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于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且于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第十条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 1 名之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
5、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 1 名之上执业医师;(二)具有和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和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且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和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壹条第十壹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第十二条第十二
6、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能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且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7、推广和应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且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且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8、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第二十壹条第二十壹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且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9、;可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于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壹条的规定从严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且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且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
10、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壹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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