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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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在创业创业板上市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 3-1-2-2 目 录 目目 录录. 2 声声 明明. 3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5
2、五、保荐机构内部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9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4 六、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情况 . 15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6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九、对保荐机构、发行人是否存
3、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 . 30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2 3-1-2-3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 “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接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 、 “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4、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相同的含义) 3-1-2-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5、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一)保荐代表人 王国威王国威 先生先生 王国威,男,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宏大爆破 IPO、定向增发和重大资产重组、国星光电公司债和定向增发、智光电气定向增发、三雄极光 IPO、瑞松科技科创板 IPO 等多个项目。 洪树勤洪树勤 先生先生 洪树勤,男,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和参与了金富科技 IPO、猛狮科技 IPO、南华仪器 IPO、碧桂园物业 IPO、天润控股并购重组、天龙集团并购重组、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天润控股非公开发行、玮言服饰改制辅导
6、、中山金马改制辅导、摩德娜改制辅导、恒大文化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二)项目协办人 李斯铭李斯铭 先生先生 李斯铭,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先后参与中创物流IPO 项目、 中天精装 IPO 项目、 通达电气 IPO 项目、 华菱钢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万力集团协议收购山河智能项目、开元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等执行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潘宏彬、王州杰。 3-1-2-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nited Faith Auto-Engineering Co., Ltd. 注册资
7、本:82,699,950 元 法定代表人:李罡 成立日期:2005 年 7 月 18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6 年 5 月 30 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邮政编码:510000 联系电话:020-88581808 互联网址: 电子信箱:IR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一)本保荐机构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8、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机构或其控股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1-2-6 (三)本保荐(三)本保荐机构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9、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四)本保荐机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五)保荐机构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10、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一)内核内核程序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 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
11、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 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 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3-1-2-7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二)内核内核意见意见 2020 年 6 月 24 日, 在中信证券 263 会议系统召开了信邦智能 IPO 项目内核
12、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3-1-2-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
13、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 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本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本保荐机构
14、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1-2-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作为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信邦智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
15、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的批准(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 202
16、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 内容明确, 合法、有效。 3-1-2-10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17、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安永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 ,发行人 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6
18、2,076.64 万元、62,655.17万元、51,716.06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8,726.06 万元、6,954.18万元、8,066.95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
19、千万元(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2,699,950 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十五以上以上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7,566,650 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3-1-2-11 110,266,600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达到本次公开发行
20、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其出具的调查问卷、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前身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1、“信邦有限” )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设立。2016 年 4 月 29 日,信邦有限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以信邦有限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94,872,504.03 元为基础,将其中的 31,250,000.00 元折合为 3,125 万股股份,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6 年 5月 18 日,广州市商务委出具关于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穗商务资批201617 号) ,同意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事宜。2016 年 5 月 20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穗股份证字20160003
22、 号) 。2016 年 5 月 30 日,广州市工商局核准本次整体变更登记,信邦智能从广州市工商局获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756647694。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3
23、-1-2-12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 (2022)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 ,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截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的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安永华明
24、 (2022)专字第 61200462_G01 号) ,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
25、、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集团” ) ,实际控制人为李罡、姜宏、余希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始终为信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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