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教程_1工程建设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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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1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及特征 1.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立法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条例、规定等称为行政法规;其法律
2、地位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所属的主管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国务院制定通过的行政法规。建设活动是人类基本生产活动之一,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各种社会关系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包括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1.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作为调整建设活动和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具备一般法律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 1. 经济性 经济性是建设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建筑业是国民经
3、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建筑业是为国家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合同法是调整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 2. 技术性技术性是建设法律制度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建设工程类型繁多、结构复杂,建设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紧连在一起。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是具有法规作用的技
4、术规范和标准,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法规。,3. 行政性 建设法律规范大量采用了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 授权。即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依据房屋拆迁条例下达的拆迁令。,禁止。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在建设法律规范条文中使用“不得”、“禁止”词语的条文,表示不可为的
5、行为。 许可。即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等。 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 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计划。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计划管理。 撤消。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消或消灭。 4. 综合性 建设活动联系面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影响建设活动的因素既包括建设活动的前期规划、勘测设计,又包括工程的施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既要考虑工程技术、投资效益,又要强调建设质量和安全;既要
6、注意现行的政策法规及管理运行机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又要考虑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包括劳动力素质、交通条件、生活状况、各种风险等具体问题。因此,建设法律制度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各个领域。调整的方式有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等手段及相结合的方式。,1.1.2 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及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订立工程建设合同等;三是从事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四是市场调控关系。 1. 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法律
7、规范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对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行隶属的性质。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政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2. 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在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经济利益或经济目标,需要寻求协作伙伴,在
8、建设法律规范内进行经济、技术与生产合作。如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等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关系。 3. 民事关系 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法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活动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等。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到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利,民事关系受到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4. 市场调控关系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国
9、家和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发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1.1.3 建设法规的作用和实施 1.1.3.1 建设法规的作用 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建设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行为只有在建设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才能得到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建设法规对人们建设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必须为的建设行为(在法律规范中一般用“应当”
10、、“必须”等字样)。例如建筑法第1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2.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设活动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对一切合法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不容侵犯。例如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3.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在具体法律规范中,一般都有规定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文。大多数法律规范集中设置一章,称为罚则或法律责任。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是一种强制性手段。通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客观上起到保护和鼓
11、励合法建设行为的积极作用。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的手段包括建设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1.1.3.2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1. 建设行政执法建 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有关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即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建设行
12、政处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申诫处罚三种。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指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2. 建设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劝导、调停等方法,消除争议,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具体行政
13、行为的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并由这些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及劳动争议居中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做出的审理判决活动。,3. 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及法律的规定;遵守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1.1.4 建设法规体系 1.1.4.1 法规体系概念 法
14、规体系,通常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起来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其共同的特点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反映特定的阶级意志,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从而构成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在统一的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是组成法规体系的基本要素。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法律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15、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执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政治法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立法法、监督法、国籍法和公民基本权利法、军事法等。 行政法包括行政法总则、行政主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
16、讼法以及专门行政法等。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 民法包括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一般商事法、破产法、海商法、商标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等。民法与商法关系十分密切,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原则和原理也适用于商法。,亲属法是调整婚姻、家庭、亲属等方面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它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工会法等等。 环境与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1.1.4.2 建设法规体系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为了完善建设法规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我国的建设立法依据这一体系规划方案进行。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法规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求建设法规体系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体系,的
18、总要求,建设方面的法律与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保持一致,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一层次的法规相抵触。另外,建设法规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1.1.4.3 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1.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与基础。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9、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建设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定、办法以及条例实施细则与建设技术规范等。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管理规定等。建设技术规范包括实施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技术规程
20、、规范、条例、办法、定额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全国建设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4. 地方建设法规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 地方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1.1.5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主要
21、体现在,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他们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建设立法应当确立规划与设计市场、建设监理市场、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市场、施工管理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建设资金市场等多元化的建设活动大市场。三是要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应当是直接干预性的。国家对其行为实施的调控只是间接性的。四是要求建设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建设法律制度自身完备,才能有效地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活动秩序。 2. 法制统一原则 建设
22、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法律也不应冲突。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上一层级的法规相抵触,与地位同等的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律制度系统内部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对低层级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应当互相衔接。因此,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协调配套原则,才能保证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科学化、系统化。 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建设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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