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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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区 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可参照国民经
2、济行业分类标准填 写)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 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前不经营。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住址(住所): 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为
3、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 20 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或者:分 期出资,首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 ,于20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 ,于 20 年 月 日前到位,) 。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
4、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 章(自然人股东签名;股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5、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注:此处 填写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 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 期每届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6、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 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 期为三年(注:可约定,但任期不应超过执行董事任期),任期届满,经执行董 事聘任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
7、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3(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章程对于经理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有限责任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由股东委派。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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