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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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序序 言言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学校的前身是 1937 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 学和华北大学。1949 年 12 月 16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 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 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1950 年 10 月 3 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 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 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 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 “人
2、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 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 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 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 RUC) 。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 学校设有西校区、东校区、老校区、清华东路校区和苏州校区, 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
3、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 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 织。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 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2 -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 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 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 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
4、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 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 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 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 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 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 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
5、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 法接受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学生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 3 -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 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
6、 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 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 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 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7、他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
8、他 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 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4 -第三章第三章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 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 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 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
9、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 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 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
10、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 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 5 -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 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 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 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
11、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 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 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 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 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 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12、。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 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 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
13、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 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 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 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 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 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
14、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 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 应到会人数的 4/5 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 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 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 2/3 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 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 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 实施方案; (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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