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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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35 人,设主席 1人,副主席 2-5 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15
2、-21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2 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9-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2 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2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第三章组成规则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
3、够履行委员职责。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一) 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 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 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四) 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 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 坚持原则,勤勉尽责。3第十条 组成各级学位评定委员
4、会时,委员所属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且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3。年龄超过 75 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一般不再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名额分配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牵头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学科由学校协调召开联合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委员按给定的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后,由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
5、员会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召开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备会议,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应达到全体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第十二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所辖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校长、校党委书记、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和4副主席。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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