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货物买卖合同五篇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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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货物买卖合同五篇地区货物买卖合同1 供方(甲方):_ 需方(乙方):_ 甲乙双方就钢材购销事宜经协商一样,订立合同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的供应 1、甲方向乙方供应商品的品种、数量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订单为准。 2、甲方有新产品推出时,应第一时间举荐给乙方,以便共同创建商机。如乙方确定经营,将按乙方新商品入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商品的质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
2、目的的特定标准。 2、在甲方每次向乙方供应商品时,双方可在订单上对该商品的详细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交所供应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三、商品的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订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订价。 2、基于爱护商业隐私的须要,甲方供应的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为每一详细商品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主动协作,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的相对稳定和统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其他客户所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 4、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3、,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否则,乙方仍按旧价和甲方进行结算,并允许乙方在提价生效前的订单有效,以旧价进货。 四、商品的包装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包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没有通用的方式,应当实行足以爱护商品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平安、卫生地运抵乙方。 2、甲方商品包装之标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运用方法、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必需有清楚的标示。 3、双方可在订单中订明详细商品的包装方式标准,乙方可要求在供应乙方的商品贴上货号、条码、标签。商品的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向甲
4、方选购货品。 2、订单期限和供货期限由详细的订单规定。 3、若乙方更改订单,甲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 4、供货的地点由详细的订单指定。 5、甲方须保证在收到乙方订单后,严格根据甲方指定的时段,在36小时内将商品送抵乙方配货中心或指定的分店内。如缺货应在乙方下订单后6小时内通知乙方,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乙方将考虑和甲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甲方缺货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的权利。 6、供货方式采纳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要求甲方分开送货。 7、甲方交货时,应供应乙方的订单复印本,并采纳乙方规定的送货单填写模式列明送货的各项商品数量。 8、送货
5、的运费有甲方负责 六、检验的标准与方式 1、对于甲方供应的货物,乙方在验收时采纳本协议其次条之标准做为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或只对货物进行抽检。 七、供应商品的退货 1、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漏罐、涨罐、涨包、穿孔、变质、破裂等);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货物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货品,如发觉甲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均可向甲方提出质量争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而且乙方因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3、甲方同意为乙方更换保质期剩余两个月内的产品(个别保质期较短的商品除外)。 4、甲
6、方须帮助乙方限制好库存,加快周转,保证乙方不断货。如乙方出现个别状况下的库存过大或失控,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处理和退换。 5、甲方在应当退货时,在乙方通知两次甲方仍不处理的,乙方当已退货处理,干脆在应付货款中扣除该批货款,并在一个月后销毁该批商品。 6、全部状况下的退货运费有甲方负责 八、货款结算方式 1、实销实结:甲乙双方在每月日核对甲方商品的实际销量。在双方对单后天内为甲方结算货款。 2、保底结算: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保底金额。在甲方商品送抵乙方的金额超过保底金额元后按结算期天为甲方结算货款。 3、数期结算:在甲方商品送抵乙方后天,为甲方结算货款。 4、乙方新店开业所订商品货款的付款方式为:
7、 5、乙方对甲方新入场商品货款的付款方式为 地区货物买卖合同2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一、项目及造价; 经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购置517块公示栏。其中,方钢彩钢板材质500块,规格、技术指标、材料及工时费用明细如下: 用明细如下:人民币:元整¥:元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待乙方公示栏材料进齐并焊接好公示栏框架后预付乙方50%工程款,乙方公示栏全部制作完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再付乙方总工程款的50%。 三、交货方式: 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甲方517个“公示栏”成品。 四、质
8、量标准: 1、乙方所供应公示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甲方所规定标准要求。 2、质保期为3个月,在质保期内假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要在2个工作日内赐予相应处理。特别状况须要乙方制作新品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 1、除不行抗拒事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 2、如发生交货日期延迟,乙方每延误一天交货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货款,如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9、同法,由双方认可的仲裁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区货物买卖合同3 购货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10、(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别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纳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须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其次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11、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
12、,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运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假如甲方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
13、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
14、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别技术要求须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
15、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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