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财产抵押借款合同5篇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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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财产抵押借款合同5篇标准财产抵押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状况) 乙方(贷款人):(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详细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三、 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状况) 乙方(贷款人):(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详细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写明详细的年
2、、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标准财产抵押借款合同2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抵押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经合同各方自愿同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须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 其次条 贷款人同意贷
3、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纳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
4、首期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偿还(详细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安排表)。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安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其次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
5、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接着担当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运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担当。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运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需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
6、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马上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当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削减,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
7、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安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 抵押
8、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居处、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居处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其次十条 其他须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盖章):_ 抵押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签订地点:
9、_ 签订地点:_ 标准财产抵押借款合同3 抵押人1:_ 抵押人2: _ 抵押权人: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托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供应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情愿向抵押权人供应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
10、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供应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其次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
11、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供应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干脆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状况除外: 3.4.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
12、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 抵押人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平安、完整,如抵押物须要修理,抵押人应刚好进行,并担当相应费用。 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全部权证书或运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7.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依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
13、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
14、务及相关费用; 7.1.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复原抵押物价值; 7.1.4 抵押人供应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
15、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接着担当担保责任。 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假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人应重新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
16、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9.5 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削减、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居处、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居处、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
17、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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