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解读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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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解读 一、规定适用范围及例外 依据规定其次条和其次十七条的规定,不仅仅是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运用劳动者的(即假外包、真派遣),根据本规定执行。 规定其次十六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供应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 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详细明确 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在将其详细化的同时,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有效遏制了用工单位将工作岗位设置为
2、协助岗位的随意化倾向。 依据本条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协助性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用工单位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并须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确定 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运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规定终结了各地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参差不齐的现状,有利于爱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依据规定其次十五条的规定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运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协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四、劳务派遣用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务中,被派遣劳动者往往会被派往不同的用工单位,新的用工单位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该规定避开了因滥用试用期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五、劳务派遣协议内容须明确 规定第七条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社保、培训、经济补偿等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担当主体,避开因详细的责任担当主体不清,导致用工单位
4、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六、明确被派遣劳动者遭遇工伤和职业病的责任主体 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遭遇工伤和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帮助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该规定避开了被派遣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的情形,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力度。 七、限制用工单位的退工权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用工单位行使退工权的详细情形,有效避开了用工单位滥用退工权。同时,为了爱护因工负伤丢失劳动实力,或在职业病视察期间,以及处于医疗期或三期等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规定第十二条对用工单位的退工权进行了限制,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出现第十二条的情形时,即使派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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