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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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引 号:01400022-0/2019-00350分 类: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2019-12-11标 题: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发布日期:2019-12-11 16:16 浏览次数: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2、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3、工作。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需要追究的情形,派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人事、法制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二)对执法管辖争议的重要事项疏于职守、协调不力致使争议未得到解决或者裁定错
4、误的;(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四)组织、指派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六)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的;(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司法建议书等相关文书的;(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
5、对控告、检举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故意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七)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导致行政执法无法进行的;(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对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第九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承办人(包括机构,下同)
6、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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