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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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
2、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业务指引、本指引的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第三条 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2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正文和附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3、公告格式及注意事项编制临时报告,对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进行编制。中国证监会、本所或其他相关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另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专项计划文件对信息披露进行约定,且相关约定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其他相关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披露信息。第六条第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七条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日起至专项
4、计划清算完毕之日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至挂牌转让前,发生本指引规定的临时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第八条 临时报告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九条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境内外其他相关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的,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本所披露的时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
5、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下调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6、三)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4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六)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七)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7、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
8、变化;(十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十三)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5限制;(十四)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十五)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六)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
9、包括以下事项:(一)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二)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三)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四)后续信息披露安排;(五)本章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第三章第三章 循环购买信息披露循环购买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循环购买完成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次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购买账户资金划转情况、购买完成后基础资产概况、相关主体是否按照专项计划文件6约定的购买条件和程序进行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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