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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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学”方略,学院成立院教授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学院实施民主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第三条 院教授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整体、持续、和谐发展。第二章第二章 组成组成第四条 院教授委员会的委员由本学院全体在职教授、院行政负责人组成。若会议涉及有关系的议题,相关系的系主任参加,并有表决权。第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秘书一名,由学院院长
2、担任召集人,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第六条 院教授委员会实行自然到任和离任制,符合条件人员自动成为院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不符合条件人员自动离任。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职责第七条 对学院及学科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第八条 对重点学科和科研机构建设进行论证、评估、指导、检查;2第九条 对有申报限额的人才项目、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排序、推荐;第十条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认证;第十一条 审议院内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学位授予等重大事宜;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对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给出建议;第十三条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第十四条 评
3、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第十五条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十六条 审议学院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第四章第四章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院教授委员会遵循平等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十八条 院教授委员会召集人或者 1/2(包含 1/2)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时,启动议事程序。 院教授委员会由召集人或者由召集人委托委员主持。第十九条 召开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 2/3(包含 2/3)以上本院在职在岗委员出席。若重要议题需要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含通信、网络投票)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议。第二十条 依议题需要院教授委员会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3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 院教授委员同时履行院学术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的职能。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教授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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