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记录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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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监 考考 记记 录录 表表(主监教师负责填写)考试课程所含班级考试时间 年 月 日_:_:_考场(教室)参加人数应到_人, 实到_人, 缺席_人试卷份数领取_份, 实发_份, 剩余_份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班级班级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班级班级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班级班级缺考记录执行顺序和要求执行顺序和要求执行正执行正 常打常打1.主监考前半小时到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领取考卷。2.监考人员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主监随机安排考生座次,副监保管好试卷。3.监考教师共同清理考场,督促考生将与考试有关或无关的书、本、资料、手机(关机) 、电子词典等放到指定位置。4.主监宣读考试纪律(见背面),将监考人员姓名、
2、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5.副监发考卷,主监监控考场,提醒学生清点考卷,在考卷指定位置写清班级、姓名、学 号等个人信息。6 监考教师共同检查考生的座次以及考生本人与座次表图像、校园卡图像三者是否同一。7.考试结束时,副监收考卷并清点考卷数量,主监维护考场秩序。8.主监将所有试卷和监考记录表交回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监考中发现的事实记录监考中发现的事实记录班级班级姓名姓名学号学号违规事实经过违规事实经过违规考生签字违规考生签字交卷记录交卷记录考试进行时间40 分钟60 分钟80 分钟100 分钟 交卷人数监考签字主监:_ 副监:_ _ _注:注:违规违规考生拒考生拒绝签绝签字,字,监监考教考教
3、师应师应予注明。予注明。 教务处制 2010 年 12 月修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监考工作职责监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开课教学院(系)的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后,按考试时间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 将监考人员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XXX”写在黑板上,认真检查考生的校园卡,按随机方式调整学 生座次,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做好开考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除必要的答题工具外,督促考 生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存
4、储和记忆录放设备、通讯工具等所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 放,彻底清场,不给学生留有犯错误的机会。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 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准时发放试卷,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认真核对考生、校园卡和试卷的姓名,如有不符,应当立即查实以作弊论处。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 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正式开始后 30 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认真巡查考场,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离 考场,不得在考场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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