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托理财的性质有哪些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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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委托理财的性质有哪些托付理财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托付理财是指证券企业或投入企业接受客户托付,通过证券市场对客户资产实行有效经营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托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托付资产平安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通常状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托付证券投入也称为托付理财。托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爱护?许多人在实行托付理财时都签订了有关合同,并就此认为,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法律爱护。其实不然,并不是任何合同都会得到法律爱护。除了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能开展托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券商外,其它投入企业一般不能开展托付理财业务。投入者遭遇经济损失后,可否向法院
2、起诉?投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具备代客理财或从事证券投入培训业务资格的企业为被告,恳求赔偿托付理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一般而言,投入者是看了广告后才去托付理财的,故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时未尽到审核其真实性的义务,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托付理财保底协议是否合法?托付理财在肯定条件下应当是合法的:假如上市企业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托付券商是综合类券商,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托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托付理财中普遍出现的保底条款,我们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托付理财,则应详细状况详细解析。托付理财
3、的法律性质托付理财,是指财产全部人作为托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托付专业投入者代为经营管理;专业投入者作为受托方,在肯定期间内自主经营管理和处分托付方的财产。为了规范托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企业受托投入经营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经营管理企业托付资产经营管理业务暂行规范(征求看法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入企业资金信托经营管理暂行方法。然而,无论是“受托投入经营管理”、“托付资产经营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精确揭示托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托付理财的法律性质,干脆影响到托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托付理财的危机担当,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备重要意义。笔
4、者认为,依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运用的投入人名义”,托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托付理财和托付代理型托付理财。依据信托法其次条,信托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实行经营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一是托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托付人将其财产全部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全部权”以便经营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全部权”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将信托财产全部权转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托付人
5、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托付理财,即为信托型托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托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详细来说,假如托付人与受托人在托付理财合同中约定,托付人干脆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经营管理,并从事投入经营行为,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反之,假如托付理财区分时具备“托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托付理财合同中约定,托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运用托付人的账户从事投入经营行为;还有的托付理财合同约
6、定,虽然托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入交易时必需以托付人的名义实行。上述托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根据托付人的托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托付人担当。所以此类托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托付合同,此类托付理财可以称为托付代理型托付理财。此外,有的托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肯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托付人按特定比例共享投入收益,分担危机对于此种托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托付理财的核心在于经营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肯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入行为,性质上区分于代人理财的
7、行为,且依照相关规范,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经营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入与托付理财虽然同时实行,但却为两个区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托付人与受托人共享收益、分担危机,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入收益,担当投入危机;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托付人担当全部或部分投入危机,也无非是对于托付理财危机担当方式的一种特别约定。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托付理财仍应依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运用的投入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托付理财和托付代理型托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托付理财”。托付理财损失的责任担当1.托付资产的损失范围和计算托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8、不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并应以下列方式计算托付资产的实际损失:托付资产损失=(托付人实际交付的托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托付资产的限制权实际转移至托付人的托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在托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托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允原则,应从其约定。2.托付资产本金损失的处理(1)合同有效之场合。托付理财合同有效之场合,大体包含受托人是有资质的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现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恳求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2022年通知关于“托付人必需担当托付投入的投入损失”
9、之规范,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在托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托付资产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酬劳后,将余额部分(包含货币资金和其他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托付人。若受托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则应酌情削减其酬劳。对于托付资金之损失,应依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托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托付理财投入损失应由托付人自行担当;但受托人在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历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留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担当赔偿责任。(2)合同无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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