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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3 总则3.1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标准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3.2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2、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3.3 安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复审办理工作。3.4 综合办公室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保卫管理,负责厂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的监督管理。3.5 营销部负责液氯购货单位资质审查、发货和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3.6 其他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或公司其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4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4.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
3、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4.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2.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4.2.2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2.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2.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2.5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4.4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
4、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4.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产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征,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4.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7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5、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4.8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4.9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4.10 危
6、险化学品必须存在专用的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每月检查一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4.1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5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销售管理5.1 有关单位不得从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5.2 有关单位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5.3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 年。有关单位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5.4 采购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5.4.1 生产、科研、医疗
8、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证,凭购买凭证购买;5.4.2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公司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5.4.3 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5.5 有关单位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并认真查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现象,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6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管理6.1 公司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
9、技术、信息支持。6.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登记备案。6.3 公司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经公司法人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6.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6.5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单位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6.5.1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6.5.2 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6.5.3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6.5.4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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