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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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2m) ,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二、 进行 15m(含 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 、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
2、、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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