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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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期期货货公公司司风风险险管管理理子子公公司司业业务务试试点点办办法法(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第 3 条 风
2、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1)基差贸易;(2)仓单服务;(3)合作套保;(4)场外衍生品业务;(5)做市业务;- 2 -(6)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第 4 条 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第 5 条 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投资
3、。第 6 条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避免盲目设立和无序扩张, 不得设立二级子公司。第 7 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 8 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第 9 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
4、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第 10 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 3 -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第 11 条 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 试点备案第 12 条 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备案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B 类 B级;(2)最近 3 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3)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
5、币 3 亿元,最近 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4)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5)期货公司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 51%;(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13 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4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3)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 5 名人员通过期货从
6、业人员资格考试;(4)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第 14 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 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2)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3)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4)期货公司最近 6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5)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6)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期货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设立 2 家(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第 15 条
7、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第二家风险管理公司,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5 -(1)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定位及业务隔离的承诺;(2)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信息、场地等隔离制度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期货公司不得设立 2 家(不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第 16 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2)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3)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 5%(含)以上股
8、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4)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5)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6)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第(二)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第 17 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 6 -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1)备案报告;(2)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
9、(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3)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4)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5)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 18 条 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1)业务终止情况报告;(2)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3)存续期业务安排;(4)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5)协会要求的
10、其他材料。第 19 条 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设立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 50%;(3)风险管理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 7 -51%;(4)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5)具备清晰的子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6)子公司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11、;(7)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最近 2 年持续盈利。第 20 条 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子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四)子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子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六)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七)协
12、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第(三)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第 21 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 个月内不再受理
13、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 22 条 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中的自然人客户开展合作套保业务;- 9 -(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应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条件。第 23 条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认可母公司对同一客户所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分类结果,但应留存全部评估、分类文档备查。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
14、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第 24 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交易编码进行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应当作为特殊单位客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为其与不同客户开展的合作套保业务分别开立账户。第 25 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第 26 条 风险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金融资产。第 27 条 风险管理公司
15、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不得存在上述内容。- 10 -第 28 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16、;(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29 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二)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三)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四)为非标资产规避监管行为提供服务或便利;(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30 条 风险管理公司下设子公司不得开展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其他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 11 -业务或开展其母公司备案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四章 内部控制第 31 条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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