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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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一、通 则则(一)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制定本操作指南。(二)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或试点实施无船承运业务许可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
2、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三)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下载)。(五)公布运价应按 CY/CY 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 CY/CY 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六)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航线(港口) ,应提前 10 天通知航交所。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21、公布运价(幅度)满 30 天;2、附加费满 24 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十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 予以公开。(十三)备案运价为我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运价。基本港的范围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公布。二、运价
4、备案程序二、运价备案程序(一)首次备案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员先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运价备案”栏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运价查询”文档下载区域下载备案申请表 ,填妥后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章,并连同本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发送电子邮件或寄送至航交所,申请备案用户名和密码。 备案申请表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登记证信息一旦发生变更,须重新提交申请。(二)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下载运价(幅度)备案表,按本操作指南及填表注意事项(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下载)的要求填妥后,根据NVOCC 运价备案(自助)系统操作手册的提示登陆运价备
5、案系统上传运价。(三)运价上传备案系统后二十四小时内,航交所对备案运价进行校验。通过校验的,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备案回执。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备案义务人,该备案义务人应重新备案。(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备案后 24 小时内确定收到航交所发出的备案回执,证明备案有效。3三、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三、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提交备案申请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复印件。(二)备案申请表中“公司全称(中文) ” 、 “公司全称(英文) ”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等应与无船承运业务经
6、营资格登记证上记载的内容一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司公章应与“公司全称”一致。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三)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人备案运价的,应出具运价备案委托书(样本见附件)备案申请表“公司地址”栏目填写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境外的营业地址,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填写在备案申请表联络机构相应的栏目中。(四)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由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总公司应分别备案各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分公司的运价,并分别填写备案
7、申请表;“公司全称(中文) ” 、 “公司全称(英文)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等应与其分公司持有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公司地址”栏目填写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公司的地址;总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填写在申请表联络机构相应的栏目中;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公章,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自行备案的,由分公司填写申请表;“公司全称(中文) ” 、 “公司全称(英文)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等应与该分公司持有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公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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