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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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填写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综合条件、企业规模、质量要求、研发创新能力、人才实力
2、、销售和售后服务、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请企业通过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第三章评审与公告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通
3、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第四章变更申请与变更公告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经济类型、主要产品类型、主要生产地址等)时,需在变更发生后2个月内,通过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申请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4、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情况,可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十四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五)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作出撤销公告决定前,将提前告知有关
5、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第5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企业名称: (盖章)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 报 须 知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二、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纸质版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四、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6、。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规范信息和资料,并为监督检查及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类型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外商独资 5.中外合资 6.港澳台投资 7.其他:企业形式1.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 3.股份合作制 4.个人独资 5.其他:业务类型1.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2.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上市公司上市地点及代码申报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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