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关注的点有哪些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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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效力关注的点有哪些什么是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也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保险企业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不包含在“有效”场合下的各种“比较级”。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认定保险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效力”,就是用“有效”和“无效”来加以界定的。当一种合同被界定为“有效”,该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会成立,相反,被界定为“无效”则不成立。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与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实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
2、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企业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实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与认定没有固定模式,只能以个案方式存在。因此,对积累案件资料和案例解析具备特殊重要的意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根据区分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依据区分的缘由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随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范。法律规范的无效缘
3、由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范,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2)恶意的重复保险。(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范的年龄限制。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依据区分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状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旧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
4、险人所规范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依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起先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缘由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须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缘由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状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给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逝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区分的
5、。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范,可因时效而丢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担当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状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明显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范,在上述状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起先。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缘由,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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