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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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什么是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像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若干艘船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以同一雇主或团体的全部或部分受雇人或;会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保险单。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假如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依据实际损失担当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场合),或实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的场合)。团体保险合同的要素1、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团体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需有订立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担当的主体。团体保险
2、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即团体)以及保险人。此外,由于团体保险合同并不都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还有团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含被保险人(即团体内的成员)以及受益人。相应的,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担当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具备指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2、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也可称为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假如没有这种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也就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在这一点上,
3、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保险标的并无奉质区分,所区分的是团体保险是在一张总保单下为多个被保险人提给保障,因此,团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并非单一,而是该保单所承保的全部团体成员的身体或生命。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对团体保险而言,保险利益的确定与个人保险有较大的区分。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以防止道德危急的发生,爱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平安。在确定是否具备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各国保险立法有所区分。英国和美国基本上实行“利益主义原则”。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曾明确规范,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利益主义原则认为,保险利益是关系到人寿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要
4、件,而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同意权仅关系到危急的程度,最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发生。英美虽然不解除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但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来确定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同意主义原则”,认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具备人格,不能未经其同意即作为保险标的;另外,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或认可,还可以起到预防谋杀,削减因投保人寿保险而产生的危机。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范,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如经被保险人同意,则具备保险利益。也有的国家实行“法定主义原则”,即通过法律列明肯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或具备肯定法律关系的人,具备保险利益。还有的国家将上述几种方式结合起来,以确认是否具备人身保
5、险的保险利益。依照国际惯例,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其保险利益一般表现为:第一,本人。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投保,具备保险利益;其次,肯定范围内的亲属。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备保险利益;第三,被抚养人对抚养人具备保险利益;第四,债权人对债务人具备保险利益。该项保险利益以债务人实际担当的债务为限;第五,本人对为其经营管理财产或具备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备保险利益。团体保险中,团体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大多根据第五种状况实行确定。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范,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利益。因此,我国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是以该团体是否在投保
6、时征得其成员的同意为条件实行判定的。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团体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含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团体保险合同的条款等。由于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所以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包含保险企业向投保人出具的主保险单和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凭证。团体保险合同除了具备一般个人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外,针对团体保单的持有人(投保人)以及个别被保险人还有一些特殊条款,这里紧要以美国的相关状况为例:1、保单持有人报告书及稽核(Policyholder Reportsand Audit)在团体保险中,保单持有人应当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给每个被保险雇员或会员的姓名
7、、性别、年龄、诞生日期、保险生效日期、保险终止日期、终止缘由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以作为发给保险证及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险给付的基础。对于各项保险记录,应当定期予以稽核,当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雇员因工作场所、业务种类等的变更,导致危机发生显著改变时,保单持有人应在规范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作为保险人重新核定费率或确定是否终止保险合同的依据。2、保险费与阅历退费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与个人保险的投保人一样,可以选择区分的缴费方式,享有变更缴费方式的权利。通常状况下,团体保单持有人采纳月缴方式,也有选择半年缴、年缴或季缴的方式。所区分的是,团体保险中被保险雇员是
8、否须要缴纳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的数额等事项,须要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实行特殊约定。但是,这里须要特殊指出的是,假如某些保单的保险费完全由员工自己负担,团体仅集中收缴保险费,这经常被误认为是团体保险,但事实上它只是个人保险的团体汇交件形式。此外,与个人保险区分,团体保险的初年表定费率同时适用于多类团体,无法反映区分投保团体间的危急差异,为了公允起见,团体保险合同中往往具备阅历退费条款。依据此条款的规范,在保单周年日,假如团体保险合同有效且保险费已经缴纳,团体保单持有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保险人退还因为预期阅历值较实际阅历值高估的那部分保险费,也就是阅历退费。通常保单持有人享有阅历退费方式的选择权,包含
9、以现金形式领回、抵缴下期保险费、留存生息、增加保险金额等形式。3、修改合同权(Authority to Modify the Contract)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对团体保险合同的条款实行修改。一般状况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企业的业务代表都无权修改团体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保险合同通常会指明详细的保险企业高级主管负有修改条款的权利。4、团体保险给付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 of Group Insurance Benefits)为防范团体保险的道德危机,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团体保险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有时也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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