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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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管理制度1、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砖、防水材料、焊条、砂石、外加剂、保温材料等)建筑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承包、监理单位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2、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且外观检查必须符合要求。双控材料(如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砖、型钢等)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书。为了保证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应对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外,还要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对进场实物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检的方法进行抽检,各项检
2、验必须合格,否则不得用于工程,并将不合格的材料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3、建筑装饰材料、暖卫、通风、电力、通讯、空调、自动控制、消防等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一般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建设、承包、监理三方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适用后才可订货,必要时也可对厂家进行考察;重要的设备(如锅炉、电梯、变压器、发电机、电话总机、大型通风机、制冷机、空压机、压缩机、大型水泵、计算机及自控系统设备等)于订货前,承包单位必须会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或审查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承包、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厂家进行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始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由承包安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开始安装;4、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责任。但在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承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并做好记录。如认为合格时可用于工程,如认为不合格时应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必要地时可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文件作为备忘录;5、重要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任务竣工档案移交级建设(项目管理)单位;6、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管理程序见程序框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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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筑材料 构配件 设备 验收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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