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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1)水土保持为保证工程建设区原有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区生态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2)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各类污水不得排入五布河内,经处理后回用。(3)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控制粉尘浓度,采取一系列措施使施工区范围内居民点和营地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4)声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噪声的控制和处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公路两侧35m范围之内居民点的声
2、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其他居民点满足2类标准。(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期施工生活垃圾管理,不得随意丢弃,采取垃圾分类收集,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管理。(6)生态保护措施为了达到保护动植物资源,维护工程地区生态系统等级,改善工程区域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制定相应的制度,禁止施工人员非法捕猎、购买珍稀保护动物和鱼类及其制品,禁止捕食蛙类、蛇类、鸟类、兽类,减轻施工对动物的影响;禁止砍伐当地植被,减轻施工过程中对植物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发现珍稀保护动植物,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珍稀
3、动植物,避免珍稀动植物被破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施工人员管理,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加强火源管理,杜绝森林火灾。设计生态保护警示牌,注明:禁止进入非施工区域活动;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禁野外用火等内容。并上报专项施工方案于监理人审批,待警示牌建成后报监理人验收。采用先进的爆破施工技术,减少噪声对当地野生动物的扰动。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利用场内和场外现有公路,减少新建施工公路,减少生物破碎带产生,减轻植被破坏。场地平整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减少弃渣弃土量。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消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设
4、计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采取鸣笛、敲鼓等办法驱逐野生动物,禁止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7)土地整治与植被恢复土地整治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需要采取的是裸露土地再回复植被或耕作之前应采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临时占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恢复为耕地,原地类为园地的恢复为果园或经济林地,其他一般恢复为林草地。本工程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剥离方式优先采用机械剥离,局部辅以人工助机械剥离。后期临时用地复垦为复耕和植被恢复前需对地表进行覆土。植被恢复本工程植被恢复范围指招标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生活设施和临时用地的迹地恢复,以及除了发包人营地外的全部植物措施。工作内容为:覆土、选苗、起苗、苗木运输、苗木假植、苗木栽植和抚育管理等
5、。(9)景观与视觉保护施工过程中,要避免对征地范围外的区域扰动破坏,由于工程施工作业面众多,且分为不同的标段进行施工操作,因此作为总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管各标段施工承建单位不得在征地范围外的区域私自开挖取土、弃渣等土石方开挖扰动破坏。在枢纽区主要视野范围内加强防护措施力度,除考虑工程措施防护外,应考虑与植物绿化措施相结合,提高景观效果,绿化树草种中除考虑速生、抗逆性强、水土保持效益好外,还应适当考虑以常绿为主、花灌木等应注重色彩的变化搭配,尽量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等,营造亲自然和与原生境协调统一的生态恢复系统。(10)文物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为保护文物古迹不因施工造成破坏,采取以下措施但不仅限于:加强施工人员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保护文物的意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地下埋藏重要文物古迹,需停止施工保护现场,防止移动和破坏,并立即通报监理人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在移动之前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按监理人的指令处理,倘若由于监理人的指令遭受工期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人在审查复核后,确定给予延长工期的权利;另行支付发生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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