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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什么是旅游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是各类旅游合同保险的总称。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旅游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合同在旅游行为中的一种体现。从主体上讲,旅游者、旅游企业及其他与旅游行为有关的人,是旅游保险合同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讲,旅游保险合同的紧要内容与旅游行为及相关事宜紧密相连。旅游保险合同与旅游行为有亲密的关系。合同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但是,旅游保险都是非即时结清的合同,不适用口头的形式,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为适应旅游业的进展,旅游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敏捷多样,常见的有保险协议形式、保险单形式和保险票证形式三种。旅游保险合同特点
2、1.旅游保险合同是双务性补偿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的结果,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旅游保险合同后,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当旅游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恳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则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旅游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补偿或给付的义务。另外,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人通过集合为数众多的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建立集中的旅游保险基金宋实现的。也就是说,在旅游行为中,当旅游保险事故给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时,用旅游保险基金来弥补旅游者财产损失以及因死亡或伤残导致劳动力丢失,从而使个人或其家庭收入削减而开支增加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
3、,旅游保险合同又是一种互助性的补偿合同。2.旅游保险合同是具备保险利益的合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范,保险利益的存在是旅游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旅游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的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可以防止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利用保险的形式取得格外收入;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危急甚至是犯罪危急。3.旅游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肯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旅游保险合同应实行书面形式,合同的紧要内容即紧要条款由保险人一方确定,投保方即旅游企业法人或旅游者只有在保险人设立的区分险
4、种的条件中实行选择的自由,而不像其他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草拟合同文本。4.旅游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实现转嫁危机目的的一种手段。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方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换取遇到旅游保险事故时取得较大保险金的保障。即假如发生了旅游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可能远远超出其所缴付的保险费;反之,在合同有效期间,假如没有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或者旅游保险事故超过肯定限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所付的保险费也不得收回。保险人的状况则相反,当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时,它所支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保险费;假如没有发生旅游保险事
5、故或者旅游保险事故超过肯定的限度,保险人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偿的责任。形成旅游保险合同射幸特征的缘由是旅游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也就是说,旅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假如某一特定的旅游事故确定不会发生,就无需保险;假如是确定要发生的旅游事故,也无人情愿担当保险责任。只有当旅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时,旅游保险合同才能成立。5.旅游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诚恳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瞒,都必需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旅游保险合同的诚恳信用程度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因为当事人在投保前后,其保险标的均在投保人的限制之下,保险人紧要是依据投保人对标的的告知和保
6、证来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的大小,假如投保人欺瞒或隐瞒,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推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所以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恳信用合同。6.旅游保险合同具备短期性任何类型的保险合同都具备时间限制,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较,其期限更短暂。如,有关旅游交通运输保险合同的时间,是从旅游者登上交通工具时起先,到抵达目的地离开交通工具时止。又如,游乐场所的翻滚过山车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旅游者登上该游乐器具起先至离开该游乐器具结束这一段时间内出现的旅游保险事故担当责任。旅游保险合同的形式在旅游保险业务实践中,旅游保险合同紧要以3种形式出现: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合同此种形式的紧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必需在
7、一个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方可生效。2.由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书,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两个文件共同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单上的条款由三部分组成:其一为事先印制的既定条款,此为基本条款;其二为附贴的条款,即在原保险单上用粘账的方式附加的条款;其三为书写条款,即在原保险单上用书写或打字的方式附加的条款。上述3种条款具备同样的效力,但是当其间发生冲突时,首先依据书写或打字的附加条款,其次依据粘账的附加条款,最终才依据基本条款。3.交通企业出售的客票和旅游景点的巡游票也可以兼作旅游保险凭证,但必需以交通运输企业或旅游景点经营单位与保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基础旅游保险合同的要素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
8、样,都必需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行为的参与者或当事人。没有保险主体,就没有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主体一般包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般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担当赔偿责任的保险企业。(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9、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遇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旅游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者所在单位。(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遇损害、享有赔偿恳求权的人。旅游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般都是旅游者。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紧要指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恳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假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
10、合同的客体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假如没有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会因为没有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也就丢失存在的意义。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保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保险标的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是人的寿命和身体。(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为人们所限制和利用而具备经济价值的出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它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是有形物。但当财产遭遇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连带引起各种利益以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的损失,后者也往往成为财产保
11、险合同的标的。(2)人的身体和寿命。这里所说的人,是指已经诞生且具备生命的自然人,尸体、胎儿以及法人等不能列入其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人,即人的寿命和身体。这种保险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往往是合二为一的。3.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旅游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紧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范,保险合同的紧要条款一般应包含:保险人名称和居处;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居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居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先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此条规范的紧要条款之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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