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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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组织评选机构(一)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硕士点各专业的负责人和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为小组成员。(二)研究生部设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2、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导师代表、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籍学位专职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三)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工作小组实行席位制。第二条 参评对象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第三条 评选比例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评选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第四条 评选时间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三至四月进行评选。第五条 评选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二)品德优秀,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读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完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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