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范文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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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范文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范文1 在提交了实习申请3个月以后,实习证最终千呼万唤始出来,14号去律协领了实习证,起先了正式的实习律师生涯,实习证的起先日期没有像往年一样会向前写一段日子,干脆从6月30日起先,对于律协的工作实力和工作效率实在不敢苟同,奢侈了大家两个半月的时间,没方法,实习律师一向是没有什么权利上的保证,更没有什么话语权,只能遵守现有的嬉戏规则。 进入律所快四个月了,对于我这种有肯定的社会阅历的人,实习的日子都不是很好过,可想而知刚出校门的弟弟妹妹们是什么样的工作状态,在实习证到手之际,总结一下这几个月的工作内容: 1.独立的法院立案3次,网上立案2次; 2.陪伴指
2、导老师出差两次,一次阅卷,一次会见; 3.参加庭审和调解6次; 4.制作起诉状7份,代理词2份,律师函3份; 5.书写各类法律文书和修改批阅合同22份; 6.外出调查取证3次; 7.去法院送取各类资料、为当事人办理托付、开具发票、打字复印等协助性工作N次。 工作近四个月,以上的工作量不算少,每天都很劳碌,感觉脑子被占得很满,没有任何空隙想其他事情,这样的生活虽然不是很舒适,但目前是在这个行业成长的必经阶段。借用毛爷爷的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面的困难还许多,坚持不懈的努力肯定能够解除万难,达到成功的目的。 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范文2 人生太短,岁月太长。无意义的叹息是无意义的。不知不觉
3、,40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成了美妙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为我供应了这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老师的指导,让我有机会将自己的学问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肖耀杰和赵的帮助和照看,以及其他律师的敬重和理解,让我能开心地度过这个暑假。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处理事务的实力,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在李先生和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参与了三次庭审,五次外出取证,三次立案,一次参加调解,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
4、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申诉3份,托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申诉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询问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与工伤等。对于这一重要的人生经验和最有价值的学习经验,我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挚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当在公安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
5、利的角度来说,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挚友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需有扎实的后勤保障,想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特别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法庭之间穿梭,时间和精力都很长。假如一个律师常常在自家后院起火,常常被家人亲戚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困扰,总是心情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探讨当事人托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子?但是,假如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没有恒久的敌人,没有恒久的挚友,只有恒久的利益。但是假如再加上一种感觉,那就大错特错了。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
6、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当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的全部法律服务人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依据实际须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困难了。在探讨所里,每个人都须要团结,和谐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尴尬。他们在事务所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假如有,这些律师须要多少汽油;假如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信任他们是前者,这是全部人的共同目标。 3.与当事人
7、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托付人的托付时,必需尽自己的职责,为托付人谋求最大利益,如何取得托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了一些事实,简单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逆境。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是特别危急的。所以,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晰,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才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关于这一点,我从杨律师身上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看法,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打算;预料可能发生的最坏状况,并设计解决方案。 (2)留意视察社会环境和生活细
8、微环节,找寻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闲聊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索,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相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状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
9、力,或者说是不行避开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冲突时应当留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行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持续的,假如那样后果将不可思议,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很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常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很多问题;以前又未参与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好像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簇新的。关于法律学问和运
10、用方面,我感受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与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加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状况。或许是我过于志向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动身考虑问题,或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无趣。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依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状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
11、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当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晰,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殊惊奇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细致探讨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与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觉书记员
12、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意的提示。或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其次,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须要更有力的平安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须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与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状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
13、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缘由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需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的确有非常迫切的事情须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学问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状况,“执行难”好像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状
14、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当是可以顺当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状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询问: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方法。面对这种状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5、(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本法其次百二十一条、其次百二十二条、其次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接着履行义务。债权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恳求人
16、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殊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莫非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终点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缘由呢?以我的实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晰,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洁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随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
17、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爱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状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看法,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状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当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依据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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