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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
3、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
4、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
5、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六)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四、经营许可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二)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站场名称等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度,并在1 5个工作目内予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客运站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终止经营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在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2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向社会公告,以便公众了解情况。 (五)客运站终止经营后可能对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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