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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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五
2、)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方式。 (三)统一执法尺度。 1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额度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能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 (四)统一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尺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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