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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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名称 : 首钢总公司首钢总公司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北京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北京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4 年年 4 月月 2 特别提示及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2、或者保证。 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4.29 元/股,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 2014 年 4 月 28 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本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简要情况。 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仔细阅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3、 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 3 目录 特别提示及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7 一、公司基本情况 . 7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概述 . 7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9 一、发行类型 . 9 二、本次股份变动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9 三、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 . 10 四、发行方式 . 10 五、发行数量 . 10 六、发行价格 . 10 七、募集资金 . 11 八、发行费用 . 11 九、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 . 11 十、过渡期损益的处理情况 . 16 十一、证券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
4、情况 . 17 十二、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 17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 18 十三、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 19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21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及上市时间 . 21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21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21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22 4 一、本次股份变动及新增股份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22 二、股份结构变动表 . 23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4 四、本次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 24 第五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28 一、独立财
5、务顾问 . 28 二、法律顾问 . 28 三、财务审计机构 . 29 四、资产评估机构 . 29 五、土地评估机构 . 29 第六节 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 30 一、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 30 二、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3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1 5 释义 本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首钢股份上市公司、首钢股份 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59 首钢集团首钢集团 指 首钢总公司、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全部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 置出资产置出资产 指
6、 上市公司下属的炼铁厂、焦化厂、第二炼钢厂、高速线材厂、第一线材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上市公司持有的首钢嘉华、首钢富路仕的全部股权,包括上述相关的土地租赁权价值 首钢迁钢公司首钢迁钢公司 指 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置入资产、首钢迁钢公司的全部置入资产、首钢迁钢公司的全部相关资产相关资产 指 首钢总公司下属首钢迁钢公司的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冷轧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动力作业部、电力作业部、制氧作业部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首钢迁钢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迁安中化煤化工、迁安首钢冶金、迁安首嘉建材、迁安昆仑燃气、五矿天威的全部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
7、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重组 指 首钢股份与首钢总公司之间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首钢股份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交易行为 重组基准日重组基准日 指 2010年12月31日 交割日交割日 指 2014年3月31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律师、国枫律师律师、国枫律师 指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致同致同会计师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底吸收合并天
8、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6月18日更名) 公司法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首钢嘉华首钢嘉华 指 北京首钢嘉华建材有限公司 首钢富路仕首钢富路仕 指 北京首钢富路仕彩涂板有限公司 炼铁厂炼铁厂 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焦化厂焦化厂 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 第二炼钢厂第二炼钢厂 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 高速线材厂高速线材厂 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高速线材厂 第一线材厂第一线材厂 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 迁安中化煤化工迁安中化煤化工 指 迁安中化煤化
9、工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首钢冶金迁安首钢冶金 指 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迁安首嘉建材迁安首嘉建材 指 迁安首嘉建材有限公司 迁安昆仑燃气迁安昆仑燃气 指 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五矿天威五矿天威 指 五矿天威钢铁有限公司 7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 靳伟 董事会秘书 章雁 成立日期 1999 年 10 月 15 日 上市日期 1999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元) 2,966,526,057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路 99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0002866
10、33 邮编 100041 电话 010-88293727 传真 010-68873028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概述 根据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简称“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本次重组的方案包括两部分: (一)重大资产置换 首钢股份以其持有的置出资产与首钢总公司持有的置入资产进行等值资产置换。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首钢总公司与首钢股份经协商,本次重组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置出资产、置入资产2011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644,314.33万元、1,930,184.89万元的基础上扣除置出资产、置入资产2011年1-9月经审计的净利润12,02
11、0.59万元、93,212.70万元,分别得到632,293.74万元、1,836,972.19万8 元作为本次重组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作价结果。 其中置出资产包含相关土地租赁权的评估值,即本次重组涉及的因提前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首钢总公司对首钢股份的补偿金额102,811.62万元。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差额部分1,204,678.46万元将由首钢股份以 4.29元/股为价格向首钢总公司发行2,808,108,288股股份作为对价。 在保持资产基础法定价原则不变的前提下, 考虑外部经营环境对置入资产盈利的影响,参考置入资产2012年6月30日基准日与2011年9月30日基准日两次收益法评估结果
12、的差额208,170.00万元除以4.29元/股得到485,244,745股,作为首钢总公司置入资产的折让股数。在首钢股份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数量2,808,108,288股上抵减折让股数485,244,745股所得股份数额2,322,863,543股,作为本次交易的最终发行股数。上述折让股数485,244,745股为首钢总公司在本次交易的对价折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首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9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二、本次股份变动及所履行的相关
13、程序 1、2011年11月9日,迁安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首钢迁钢公司成为首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以分公司形式置入首钢股份; 2、2011年11月18日、2012年3月26日,迁安市国资委和北京市国资委批复迁安项目公司将所拥有的首钢迁钢公司的全部200万元出资额无偿划转给首钢总公司; 3、2012年5月16日,首钢总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获得首钢迁钢公司全部少数股权后吸收合并首钢迁钢公司; 4、2012年5月17日,北京市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 5、2012年7月16日,首钢总公司2012年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吸收合并首钢迁钢公司及本次交易方案; 6、2012年7
14、月17日,首钢股份刊登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7、2012年7月17日,首钢股份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8、2012年8月14日,北京市国资委批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9、2012年8月23日,首钢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同意首钢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首钢股份的股份; 10、2012年12月27日,首钢股份第四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等议案; 11、2012年12月27日,首钢总公司2012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1
15、0 案调整事项。北京市国资委已同意重组方案调整事项。 12、2013年1月16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3年第1次工作会议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 13、2014年1月29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14、2014年4月15日,本公司与首钢总公司签署交割确认书,对本次交易相关资产交割结果进行了确认。 15、2014年4月16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2014)第110ZA0080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三、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 2014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
16、请受理确认书等。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2,322,863,543股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五、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322,863,543 股。 七、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 4.29 元/股,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高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11 首钢股份 A 股股票交易总额除以交易总量计算
17、的均价 2.91 元/股。 八、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不涉及现金募集。 九、发行费用 不适用。 十、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 截至2014年4月15日, 首钢股份已与首钢总公司完成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工作,并于当日与首钢总公司签署了交割确认书。具体如下: (一)置出资产的过户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4)第110ZA1429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置出资产2014年3月31日交割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称“置出审计报告”),置出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首钢嘉华60%股权及首钢富路仕5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日,首钢嘉华、首钢富路仕的股权过户均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18、 2、房屋及建筑物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置出资产2014年3月31日交割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14)第110ZA1429号)(简称 “ 置出审计报告 ” ) ,截至2014年3月31日, 置出资产中包含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190,796.70万元,其中,根据交割确认书已过户完成的构筑物账面价值为120,270.66万元,其余未过户的房屋账面价值为70,526.04万元,占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的7.50%。根据交割确认书,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资产权属在资产交割日起发生转移,该等资产权属自资产交割日起由首钢总公司实际控制,首钢股份及首钢总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办理相
19、关资产的过户手续, 首钢总公司自资产交割日起即享有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 权益和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占有、 使用、12 收益及处分权等),承担置出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首钢总公司与首钢股份于2014年4月18日共同签署 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所含房产办理注销手续的委托函,双方进一步确认交割确认书中关于置出资产权属转移的约定, 对于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的实物及权属自资产交割日起移交给首钢总公司,首钢股份自资产交割日起对该等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包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义务)。为保证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所含房屋交割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上市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首钢总
20、公司委托首钢股份就置出资产所含的未过户房屋在资产交割日后办理以下事宜: “(1)首钢总公司委托首钢股份自资产交割日起即刻启动上述未过户房屋的注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国资管理部门的资产核销、 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等全部相关手续;(2)办理上述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首钢总公司承担。” 本次首钢股份置出资产为停产资产, 基于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次重组方案中置出资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前提进行了评估及作价。置出资产中未办理完成过户手续的为房屋没有生产经营活动, 将来也不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首钢总公司计划完成本次重组工作之后将该部分房屋作拆除等安排。 首钢总公司若办理该等停产资产
21、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涉及大量税费支出,不符合国资委要求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精神。基于节约税费及交易费用考虑,首钢总公司出具首钢总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置入与置出资产的承诺函,双方共同签署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所含房产办理注销手续的委托函,置出资产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的实物及权属自资产交割日起移交给首钢总公司, 首钢股份自资产交割日起不再承担包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义务, 首钢总公司未来不会因该等置出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而追究首钢股份的相关责任。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次重组方案、首钢总公司所出具承诺函及双方签署的交割确认书,截至2014年4月15日,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资产已完成交割工作。置出资产中房屋未
22、过户不影响出具验资报告及相应账务交割。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及律师国枫凯文认为,对于置出资产中未过户房屋,根据首钢总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置入与置出资产的承诺函及双方共同签署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所含房产办理注销手续的委托函,置出资产未完成过户手13 续的房屋的实物及权属自资产交割日起移交给首钢总公司, 首钢股份自资产交割日起不再承担包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义务, 首钢总公司未来不会因该等置出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而追究首钢股份的相关责任。 上述对于置出资产未过户房屋的安排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确保了上市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负债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置出审计报告,截
23、至2014年3月31日,置出资产涉及的负债合计4,101,724,932.67元。截至本公告日,首钢股份已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金额为3,922,301,396.66元,占负债总额的95.63%。置出资产包含的全部银行债务已取得相应银行债权人的同意函。 首钢总公司已出具 关于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的承诺函,置出资产交割前,就本次重组事宜,首钢股份已履行置出资产债权转移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但仍有少数债权人未能向首钢股份出具关于同意相关债务转移的同意函; 如任何未向首钢股份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在资产交割日后向首钢股份主张权利的, 首钢股份需向首钢总公司发出书
24、面通知将上述权利主张交由首钢总公司负责处理,在此前提下,首钢总公司需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放弃向首钢股份追索的权利,若首钢股份因前述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 首钢总公司在接到首钢股份书面通知及相关承担责任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首钢股份作出全额补偿。 如前述债权人不同意债权移交首钢总公司处理,首钢股份需书面通知首钢总公司参与协同处理,在此前提下,首钢总公司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放弃向首钢股份追索的权利,若首钢股份因前述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 首钢总公司在接到首钢股份书面通知及相关责任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首钢股份作出全额补偿。 截至2014年4月
25、18日,置出资产所含负债3,922,301,396.66元已取得债务转移之债权人同意函, 剩余负债179,423,536.01元的转移事宜正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过程中。为保证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所含负债交割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首钢总公司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偿债保证函追加保障措施:“(1)置出资产交割完成前,本公司向首钢股份支付保证金14 179,423,536.01元,作为剩余负债179,423,536.01元的偿债保证金,在交割过程中若有债权人向首钢股份提出偿债要求的, 首钢股份将以上述保证金账户资金直接予以支付。(2)在交割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已出具的首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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