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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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第 1 题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A.7B.14C.28D.35正确答案:C第 2 题某设备制造订购合同,约定订购方先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订购方在支付预付款前获得确切证据证明制造方经营状况恶化,订购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这是订购方行使的(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合同中止履行的权利正确答案:C第 3 题某项目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时应当( )。A.与相对接近要求的投标人协商,改为议标确定中标人B.改
2、为直接发包C.用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D.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正确答案:D第 4 题如果由于总包商原因造成指定分包商损失,应由( )给予赔偿。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设计单位D.总包商正确答案:D第 5 题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A.竣工图B.竣工计划C.竣工决算D.竣工结算正确答案:A第6题某材料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由于供货方违约不能交货,采购方为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20万元(无其他损失),若停工待料采购方
3、的损失为50万元。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额为( )。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正确答案:B第 7 题在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 )退还。A.发出中标通知书后B.完成评标后C.提交履约担保后D.合同履行完毕后正确答案:C第 8 题赶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时,正确的解释顺序应为( )。A.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标准B.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图纸C.投标书、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D.中标通知书、工程报价单、投标书正确答案:C第 9 题某项目施工需要办理爆破作业的批准手续,但没有及时获得批准,给承发包双方都造成一定损失,
4、则( )。A.承包人的损失都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的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C.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D.双方的损失都由审批部门承担正确答案:A第 10 题工程施工索赔分类中,将承包商的索赔划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等,是依据( )进行分类。A.索赔事件的性质B.索赔的目的C.索赔的合同依据D.索赔的起因正确答案:A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1.施工总进度规划或施工总进度计划是()。A.以里程碑事件为进度目标 B.是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C.确定施工作业的具体安排 D.确定一个月度或旬的资金需求2.在双代号时标网络中,以波形线表示工作的()。A.逻辑
5、关系 B.作业时间C.总时差 D.自由时差3.某工作N有A、B、C三项紧后工作,LFA=20、DA=,LSB=22,LFC=25、DC=1,则LFN为()。A.17 B.24C.22 D.204.某网络计划,已知TF=8,FF=4,检查时发现M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6天,说明M工作()。A.会将其紧后工作推迟6天,不影响总工期B.会将其紧后工作推迟2天,不影响总工期C.会将其紧后工作推迟4天,使总工期延长2天D.会将其紧后工作推迟2天,使总工期延长2天5.进行进度控制会议的组织设计属于进度控制的()措施。A.组织 B.技术C.经济 D.管理6.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内涵指的是()。A.法律法规技术标
6、准和合同等所规定的要求B.建筑产品本身客观上已存在的某些要求C.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特性之总和D.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作业技术和活动7.在质量管理体系的系列文件中,属于质量手册的支持文件的是()。A.程序文件 B.质量计划C.质量记录 D.质量方针8.PDCA循环中,质量计划阶段的主要任务是()。A.明确目标并制订实现目标的行动方案 B.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各种检查C.展开工程的作业技术活动 D.对质量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措施予以纠正9.借助试验仪器设备对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进行科学鉴定是材料检验方法的()。A.书面检验 B.外观检验C.理化检验 D.无损检验10.借助试验仪器设备对材料的化
7、学成份、物理力学性能进行鉴定是检验方法中的()。A.书面检验 B.外观检验C.理化检验 D.无损检验答案: 1A 2D 3A 4B 5A 6C7A 8A 9C 10C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
8、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合同范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
9、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
10、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11、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
12、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
13、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14、(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
15、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
16、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
17、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
18、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
19、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
20、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
21、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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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建设 工程 监理 合同 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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