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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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同编号: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监制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人即为合同买受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合同买受人资质严格按照大连市有关规定确定。三、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四、本合同文本自 2021 年 2 月 4 日起使用,
2、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3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住房买卖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有土地
3、使用证号为。- 4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地块所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现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第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现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为现房。共有产权住房现房销售批准机关为, 共有产权住房现售备案表号为或允许现房销售批文号为。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基本情况1.买受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下简称“该共有产权住房”),为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行政街号,丘地号。该共有产权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结构,层高为米 ,建筑总层数层,地上层,地下层。2.该共有产权住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3.该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平方
4、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4.出卖人是否提供房屋平面图及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如以下第【 】项所示:(1)是,详见附件一、附件二。(2)否,该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的,不提供如上说明资料。第四条 房屋权属及使用情况买受人通过签署本合同购买持有该共有产权住房%比例的产权, 出卖人持有%比例的产权。使用情况:。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总价款,该共有产权住房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全部产权对应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2.买受人通过签署本合同购买拥有该房屋%比
5、例的产权, 相对应的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3.本合同自本条以下所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均为本次买受人所购买%比例产权所对应的房屋总价款。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5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2.贷款: 首付款人民币 【】 元 (大写) 【】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的贷款机构贷款,买受人承诺于本合同签署完成之日起【】日内支付给出卖人。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如遇不可抗力,买受人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出卖人的,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付款
6、。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
7、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买受人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推迟房屋交付的时间直至买受人付清款项为止。买受人未付清房屋总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买受人应承担的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共有产权住房已通过竣工验收。2.。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
8、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6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及公共事业部门的指令、通告、要求等导致的延期,或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而延期交付;3.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或市政府规划变更,或因政府部门、市政部门进行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因政府部门、市政部门采取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项目相关联的临时措施导致的延期。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
9、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不超过日, 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已付房屋价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交接买受人应根据出卖人通知时间如期履行交接手续
10、,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履行房屋交接:1.该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方式筹集的, 共有产权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共有产权住房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 7 -第十一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共有产权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
11、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该共有产权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达到附件三的交付标准,出卖人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3.公共部位装饰、设施、设备标准以实际交付为准。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交接时接通。2.供暖:按市政府规定日期正常供暖。3.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基础设施:预留端口,具
12、体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经营商申请、交费及开通。4.燃气:具体供气时间以燃气公司开栓供气时间为准。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1.由出卖人协调相关专业单位继续办理。2。第十四条 住房产权份额的增持1.签订购房合同未满 5 年(含 5 年)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受人可申请增持住房产权比例,每次增持比例不得低于产权 10%。应按购买时合同约定销售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相关增持具体要求以届时政府通知或出卖人公布的产权增持申请书及增持协议约定为准。2.共有产权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满 5 年的,需按届时的市场价格、 产权增持申请书 及增持协议约定进行产权份额增持。新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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