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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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未经学校同意进行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
2、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和预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工、财务、人事、教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资助中心开展工作。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负责指导、组织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3、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做好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1、根据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勤工助学经费;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中列支勤工助学经费。2、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3、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使用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进行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
4、四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1、长期性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或者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2、阶段性岗位是指在特定时间段设立的持续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岗位;3、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二条 岗位分工1、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2、管理型: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办公室助理、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3、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1、长期性岗位在春季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由各单位在“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系统
5、提交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商定,一般为一学期以上至一年。2、阶段性岗位在用工前两周,由各单位在“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系统提交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商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3、临时性岗位在用工前一周,由各单位在“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系统提交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商定,一般不超过7天。第十四条 设岗要求1、工作性质和内容适合学生参与,学生力所能及;2、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3、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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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民族 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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