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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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246号金华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12-11-13作者:一、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赶超发展,加速浙中崛起,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制定本办法。二、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预支平衡的原则。三、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一)企业研发经费的资助;(二)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三)科技企业的奖励;(四)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奖励;(五)科技孵化器的奖
2、励;(六)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的资助;(七)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八)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和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四、资助奖励标准和程序如下:(一)企业研发经费的资助。1、经审核确认,企业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4%的资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2、研发经费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扣除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加上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费用确定。3、每年5月31日前,经所在区科技局(高新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企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企业研发经费资助申请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有科技合作费用的,还需提供科技合作
3、协议、科技合作费用汇款凭证复印件。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确认的研发投入安排资助。(二)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企业按照各级有关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安排奖励资金。4、同一企业申请认定同一级别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中
4、心,不重复奖励。5、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资助、奖励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报市政府同意后,按“一事一议”办法办理。(三)科技企业的奖励。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企业。3、企业按照有关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安排奖励资金。(四)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奖励。1、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的配套或奖励。(1)本办法所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
5、火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本办法所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特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新产品试制计划等项目。(2)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项目,经科技部门推荐上报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科技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安排配套资助;上级未要求配套的项目,验收评审后,国家重点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等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验收证书安排奖励资金。同一内容项目列入不同级别的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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