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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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旭霞 张亚同内容提要:随着知识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促进信息价值的知识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农业遗传资源具有产权、信息等多元价值,是提高知识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资源。但是,由于我国农业遗传资源存在权属不明确、权利保护缺失等问题,使得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面临严峻的形势。因此,在国际条约完善的基础上,创设农业遗传资源的专门权保护,明确专门权和农业遗传资源权的关系,论证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性质、主体、客体等内容,阐释农业遗传资源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从整体上,构建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的权利保护体系。关键词:专门权农业遗传资源权信息属性知识产权特别权利Ab蚰阳ct:wm llle iIlcr昀血gly 6朗ce
2、compc枷0n of thenowled咎南ased E捌1伽rly,lmowledge iIllloVa60n,州ch irrlpmves廿1e i椭撕伽value,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ll】p0咖tA鲥cl椭的I女即甜c Iksource h嬲mul邱le Values,Such aSme propIerty right and t11e in内m1撕on,and weaS olller valuesn is a虹nd of si鲥矗c锄t黼iIl躲蚓蛔lillg龀c0111pI倒阳麟ofme洲M铲bas。dEo删Howe吼duet0训0us we槭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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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 resource;甜ri_bu_ce 0f妣ation;special right of吐leiIl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引言农业遗传资源属于国家战略性基础资源,具有产权、经济、生态、文化、伦理等多元化价值。农业遗传资源一方面具有外在的生物资源属性,即“物”的存在;另一方面有内在的遗传信息属性,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特征。农业遗传资源的价值须通过两者的结合来实现。农业遗产资源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既是物种遗传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又是国家种业发展的保障,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农业遗传资源对生物多样性的贡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的文化
6、多样性有异曲同工之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文化多样性保护均是我国国家软实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文化多样性保护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重要法律支撑,进而促进国家非物质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然而,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得国内立法稍显迟滞,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落后于世界水平。同样的,农业遗传资源的专门权保护的缺失,权利主体的不明确,使得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作者简介:刘旭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张亚同,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2013级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粮食安全视角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专门制度研究”(15BFXl02)阶段性成果。万方
7、数据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保护履行实践中存在障碍。种种现状要求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农业遗传资源的专门权保护,探讨专门权的主体、客体等相关内容,为农业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支持。一、农业遗传资源之权利演变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生物剽窃”现象一度引起一些国家间的贸易摩擦。除了我国的“北京鸭”、“东北野生大豆”以及印度的“印度楝”、“印度香米”等案例外,关于生物剽窃的例子层出不穷。有学者对此专门作了调查,从应用领域、资源对象、利用机构、资源原产地、资源用途和惠宜分享等多个方面分析了生物剽窃的特征。其中,在生物剽窃的资源对象方面,植物占大多数,比例为80;微生物占10:动物资源、海洋
8、资源、人类基因及传统工艺各占2。利用机构以跨国公司居多,且多为行业巨头。资源原产地集中于亚非地区,占到了82。生物剽窃具有国际性、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以高新生物技术为依托、对农业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利等特征。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可持续利用国家间的农业遗传资源,生物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和农业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展开了长期的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的立场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一阶段是遗传资源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时期,大约在1992年之前。这一时期农业遗传资源被发掘并受到重视利用,也是“生物剽窃”的行为多发期。部分发达国家也
9、以此为自已的“生物剽窃”行为辩解,因而得到大量经济利益。随着经济主权意识的觉醒和对经济利益的需求,发展中国家逐渐开始抵制“生物剽窃”行为。以印度的“姜黄案”为例,1993年美国授予密西西比大学医药中心利用姜黄作为药用的专利,然而姜黄是印度的传统药用植物,此举遭到印度的极力反对,后来1997年美国宣布撤销该专利判决。该案为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农业遗传资源利益,遏制发达国家生物剽窃行为提供了范例。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从生物资源到遗传资源的信息价值的发现,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惠益分享,为农业遗传资源的确权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到2010年(亘),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及惠益分享制
10、度的提出,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ITPGR)的诞生为标志。CBD确立了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遗传资源利益表达方面的话语权。CBD第l条规定“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表明了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开始关注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保障。公约的意义还体现在:界定了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范围;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取得、技术开发合作以及惠宜分享等等。在遗传资源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
11、资源表现出的独特性,体现为农民在选育新品种过程中对农业遗传资源保存和延续所做的贡献。国际社会需要保障农民在保存、利用、交换及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权利和参与其决策及参与惠益分享的权利,即农民权;二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对世界粮食安全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具体体现为保障关乎全球粮食安全下的物种安全和提供共享研究的遗传材料。还有在公平理念指导下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农业遗传资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方面的能力。ITPGR规定了农民权利和获取与利益分享多边系统以推动农业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但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范围的界孙
12、继斌:中国遗传资源保护将与专利制度挂钩,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31日,第5版。参见钭晓东:遗传资源新型战略高地争夺中的“生物剽窃”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5期,第7l一83页。史学瀛等:生物剽窃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载生物信息网http:,nw。biosinoo叫news一200眈00604,06472495htln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7日。王艳杰等:全球生物剽窃案例分析与中国应对措施,载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4年第2期,第146-154页。1992年cBD签约生效,遗传资源由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向国家主权原则转变。20lO年名古屋议定书的签订,惠益分享制度正式
13、纳入专门的条约规定。万方数据知识声投2016年第8期定,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要求,其对象是从多边系统获得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其遗传部分或成分的形态。是否包括从遗传资源中进一步分离出的某种物质,其能否申请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还有待研究。随着生态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得到重视,农业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惠益分享制度明确被提出。遗传资源提供方要求遗传资源接受方在利用农业遗传资源创造出价值的同时给予提供方以回馈,这种形式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技术、产品等其他方式。这一制度平衡了提供国和利用国的利益,可促进农业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并为维护生态多样性作出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
14、缺陷,惠益分享制度在条约中多为原则性条款,对于具体制度内容的规定较少,对该制度的进一步谈判和约定就成为CBD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目标。第三阶段是加l晌;至今,惠益分享柳制的完善和进步。以取得与利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的签订为标志。 名吉屋议定书的签订开创了遗传资源保护的新时代,即惠益分享机制的完善和进步。该议定书已经于2014年10月生效。这是一份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宣言书,而且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利益博弈和协调。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利用遗传资源的价值产生效益的同时,要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及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利益或技术支持的惠益分享;另一方面,
15、发展中国家要积极提供遗传资源,促进遗传资源的利用,以利用促进可持续性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历史阶段是层层推进,逐渐进步的。从全人类共同遗产到国家主权再到“农民权”的保障,农业遗传资源从“无主物”过渡到了“有主物”,国际社会也认识到给予农业遗传资源具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原住民或传统农民在农业遗传资源发展中所作出的贡献并应当分享相关的惠益。种种条约式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内国法的确认。农业遗传资源能否作为一种专有性的特殊财产,可否创设农业遗传资源专门权保护,其作为专门权利的性质、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是在制定履行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内国法律制度时必须首先深入
16、研究和思考的理论性问题。二、农业遗传资源现有权利保护方式的审视CBD和ITPGR均确定了“农业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但没有规定具体权利保护类型。分析农业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背景,可观农业遗传资源发展的“关键词”有生物多样性、传统社区、农民贡献、惠益分享等,这些“关键词”是探讨农业遗传资源权利保护的要素。现有权利保护的模式,主要有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两种类型。(一)公权保护的不足1保护对象的抽象性公权保护是国家管理机构对农业遗传资源所进行的宏观上的管理,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涉及农业遗传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涉及农业遗传资源的法律体系,在适
17、用范围上涵盖了农作物种质资源、林木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等方面。在国家规划文件方面,如“种子工程”建设规范三阶段(19962005、20062010、2010一2015)报告、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l一2020年)等。综合公权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保护方式上,更多地强调管理,如农业遗传资源的普查、登记、收集以及建立保护区、保护库等工作,而缺少农业遗传资源利用的2000年cBD成立特设工作组,就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展开谈判,经过十年谈判才达成此议定书,本文以正式签订时间为划分依据。在法律层面主要有畜牧法、种子法、渔业法及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
18、护法、森林法等;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等不一而述。万方数据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保护产权化制度安排。二是在管理机构上,主要依据生物类型和级别进行分部门分级管理,且大都从发展农业
19、产业视角关注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控,对农业遗传资源直接性规定较少,间接性保护较多。三是只是笼统地强调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对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归属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使得农业遗传资源更多地具有管理意义上的战略性资源概念,无法确指农业遗传资源的内涵和外延。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前己述及,公权保护只注重保存,忽视了农业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利用潜能。虽然,我国已建成了国家种质库、国家种质圃、国家中期库等种质保存体系,在种质资源保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保护区和种质库收集的来自各地的农业遗传资源是凝结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劳动和贡献的,这类群体应当参与惠益分享。由于农业遗传资源权属制度不明确,保护区
20、和种质库的建立很有可能淡化原始主体,社区农民的权益无从保障。因此,必须明确权属,给予社区农民以权利才能提高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促进农业遗传资源可持续发展。3规制手段的有限性在规制手段上,公权主要采取禁止、命令、许可等方法,如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等方式,重点关注对国家管理等方面的违反。有学者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体现上下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凡规定私人之间利益关系、体现平权关系、确认意志自由选择的法律为私法”。农业遗传资源具有私权化保护的可能,学理上己进行广泛的讨论,自不待言。以此观之,农业遗传资源既有公权保护,又有私权保护。私权保护主要以授权性规范为主,实行的是“
21、许可权+禁止权”权利模式,而这又是农业遗传资源产权化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公权保护的手段主要针对的是农业遗传资源管理过程中国家与单位、个人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利用关系无法做出有效干预。(二)现有私权保护的局限性我国现有的私权保护主要有物权、知识产权等方式,而且学者的关注点也多在两者与农业遗传资源权利保护关系的探讨上。1物权保护客体不能有学者认为农业遗传资源属于民法上所指的物,有关农业遗传资源的获取、分享等权利安排应当适用民法上有关物权的规定。倾向物权保护的学者多把农业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等同,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业遗传资源的客体特殊性。农业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体现在生物资源载体和遗传
22、物质的有形性、遗传信息的无形性。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是农业遗传资源的价值关键所在,农业遗传资源的生态、经济、产权、美学、信息价值依托遗传信息的表达和利用。传统社区的农民的劳动蕴含在农业遗传资源遗传物质的传承和遗传信息的“扬弃”之中。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公司利用遗传信息获得巨大的利益,可见,遗传信息才是权利保护的基础和重点。但是,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和行为,如果只是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的物质载体,物权是合适而且应当的。除了外在载体的保护,内在信息的保护更重要。从客体属性来说,用物权保护无形的信息是行不通的,物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源头”保护不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属性为无
23、形的知识或信息。因此,有观点认为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适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从两点论证传统知识产如种子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4、”张曙光著: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薛达元等: 生物遗传资源产权理论与惠益分享制度,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wwwsip。g。,cn,zt:l,y。:“yczyhctz。bhjln【,zwzl200804舵0080411374409htIIl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8日。参见郑成思、朱谢群: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39-45页。9j万方数据知识声投2016年第8期权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的不足。第一,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成果创造人,比如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这类主体有一个共同点,一般情况下利用自身的创造性劳动获得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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