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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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工程质量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包括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第三条 (建设管理监督责任)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建设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
2、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工作。第四条 (招投标规定)公共绿地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执行。第五条 (设计方案报审)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编制绿地设计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论证。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条 (配套建筑设置)公共绿地中管理建筑和配套服务建筑的设置,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论证通过的方案,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第七条 (质量监督)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3、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当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八条(质量标准)公共绿地施工标准、质量控制和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17)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组织验收)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经市或区园林绿化部门进行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工程质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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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公共 绿地 建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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