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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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厅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厅规范性文件,不
2、适用本办法:(一)本厅内部有关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的文件;(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决定;(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报、通知、意见、函、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六)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厅党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厅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登记、发布、备案、清理、汇编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发布、备案和汇编等工作;厅规
3、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厅业务处室负责与其业务相关的厅规范性文件起草和清理工作。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控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于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 起 草第七条 厅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厅局或直属机构职责的,应与其他厅局或直属机构联合起草。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
4、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简化办事流程和材料。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还应当采取评估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其他公众参与等方式。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十一条 厅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内相关处室或单位业务的,应当事先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或单位的意见。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达成协议的,报厅领导协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对复杂敏感事项,要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或新闻发布会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同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提出的意见,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归纳,在起草说明中说明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起草处室或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步形成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6、制定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或提交厅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或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核。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填写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表(见附件1),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
7、将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厅规范性文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起草处室或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处室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为5至10个工作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
8、、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等第三方的作用。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存在侵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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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司法厅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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