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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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栋准 P GB 50314 - 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2015 - 03 -08发布2015-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GB 50314 - 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5 年1 1 月1
2、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4- 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 6、4.7.6条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jT50314 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1J17号)的要求,由上海现代
3、 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间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工程架构、设 计要素、住宅建筑、办公建筑、旅馆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馆建筑、观 演建筑、会展建筑、教育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体育 建筑、商店建筑、通用工业建筑。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增加了第3章工程架构; (2)对智能建筑的分类作了相应调整; (3)对其他各章内容进行了
4、适时的技术提升、补充完善和必要 的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土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 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建筑设汁研究院 中固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
5、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济安邵民杰陈众励孙兰谢卫 吴悦明:共劲比五小安蔡增谊王畔 成红文吴文芳林海雄涂强曹承属 瞿二澜邓清李军陆振华戴建国 钱克文孙成群张文才李立晓郭晓岩 张彦遵管清宝杨国胜陈坊吴雪芳 郑锋朱甫泉 主要审查人:陈汉民万力耿望阳孙莺飞熊泽祝 朱立彤焦建欣夏林马健洪友白 杨柱勇 2 目次 -A 。, 44 4 FKOPhUOOOOOOQdnunO 句Qdq
6、 卢huhupood 少FUFb 11A1AOLLLALnLquququ 统 H 统统 H 系 系系统理统筑筑 用成系管系 uu 建建 定级划置定应集施备全程定公公定 则语构规等规配素规化化设设安 t 筑且规办办筑筑规 叫叫耐刷刷刷要机节拍问叫咱制性栅建加 EJm 剧可以建建批 在布计 f 主公馆化 总术tJJJJ 设 JJJJJJJ 住办 JJJ 旅文 J ndqnz吨uq dA 往AAAtA4 A付牟A体AA4AA4 phuhupnvnxu -iqlu 内 JA 吐FU 户。勺 too 8.2 图书馆(35 ) 8.3 档案馆(37 ) nvqup 的u 吕vpony-AquodnHunH
7、ULA27nUAUAUqd7nvndndquponyquphv A-AA 哇 A-AAUAA 古 A-AFDFUHUFUFbauau 吕untniniqsqsRURUQUEuauauqdqd 筑 建学楼 H 站 务小 uu 站.通 业 HUH 和 u 航站交站 uu 筑 tu 定 HH 视 HU 定校学学 UH 定场运道运 u 定院建 馆窍,筑规 u 院电筑筑规学中中筑筑规机客轨客筑规医院筑筑业 化建建般场影播建建般等级级建建般用路市车建般合养建建工 文脯演一剧电广展育一高高初融通一民铁城汽疗一综疗育店用 4制观 JJJA 会教 JJJJ 金交 JJJJJ 医 JJJ 体商通 书u-AUnun
8、ununLnLnLnLAA 言 AA言AA言AA言 daFUFDRunLnxu 喃自A唱A咽A喃自A喃自A咽A喃自A喃自A 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 nu-q 白 nJA 哇 Ednbqtoo nud 唱EA唱EA唱EA唱EA唱EA 唱EA唱EA唱EA唱EA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103)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2 Terms ( 2 ) 3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1 ) 3. 1 Gcneral requirements ( 4 ) 3. 2 Standards est
9、ablished ( 1 ) 3. 3 Architecture planning( 5 ) 3. 1 System configuratio日(6 ) 4 Design factors ( 8 ) 1. 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 4. 2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8 ) 4. 3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9 ) 4.1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10 ) 4. 5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16 ) 4. 6 Public
10、 security system( 7 ) 4. 7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 19 ) 5 House . (23) 6 Office building( 26 ) 6. 1 Gcneral requirements( 26 ) 6.2 Busincss officc building( 26 ) 6.3 Admini,刊rativeofficc building( 29 ) 7 Hotel building( 32 ) 8 Cultural building ( 35 )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1、:) ) 4 8.2 Library( 35 ) 8.3 Archives( 37 ) 8.4 Cultural centers( 40 ) 9 Museum building ( 43 ) 10 Theatrical building( 46 ) 10. 1 General r叫ulrements(46 ) 10. 2 Theatre( 46 ) 10.3 Cinema ( 49 ) 10.4 Rado and television building ( 51 ) 11 Exhibition building( 55 ) 12 Educational building ( 59 ) 12.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59 ) 12.2 Regula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59 ) 12. 3 High school( 62 ) 12.1 J unior high and elementary school ( 64 ) 13 Financial architecture( 67 ) 14 Transportation building ( 70 ) 11.1 General requrements( 70 ) 14.2 Airport tcrminal ( 70 ) 14.3 Railway passenger
13、 station . (73) 11.1 Urban rail transit staton( 77) 14.5 Passcnger transport staton( 80 ) 15 Medical building( 83 ) 15. 1 Gcneral requiremcnts( 83 ) 15.2 Hospital building ( 83 ) 15. 3 Sanat(川U口1(86 ) 16 Sports architecture( 89 ) 17 Store building ( 93 ) 18 General industrial building ( 96 ) 5 9 (80
14、1)SUO!S!AOld JO UO!lUUujdx3: : UO!llPPV (001)SplUpUUlS pdlOnb JO lSq ( 66 )plUpUUlS S!可lU! U!P10M JO uopuuudx3: 1总则 1. 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 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 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t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 体建筑智能化系统t程设计。 1. O. 3 智能建筑士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
15、实 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 O. 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 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 O. 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 智能建筑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 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 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 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 建筑。 2.0.2 工程架
16、构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以建筑物的应用需求为依据,通过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 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结构规划,从而构成由若干智能 化设施组合而成的架构形式。 2.0.3 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 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多 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统。 2.0.4 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 种类
17、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 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5 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 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 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 系统。 2.0.7 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 全的
18、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 能的系统。 2.0.8 应急响应系统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 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 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 职能的系统。 2.0.9 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 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 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 3工程架构 3.1一般规
19、定 3.1.1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 系统配置等。 3.1. 2 智能化系统王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 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3.1. 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 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 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3.1.4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 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3.2设计等级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20、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 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 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 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轩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
21、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 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 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3.3架构规划 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2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 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了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 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 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 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3.3.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架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2、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 2 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 服务设施层: 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3.3.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别 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 2 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 息通信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设 J 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 3 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 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 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 4
23、 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 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 信息集成设施等。 3.4系统配置 3.4.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 系统; 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 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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